该用户名已注册 发表于 2016-7-26 09:15

“营改增”落地两月 房子成交420万可少缴近两万元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颖川 实习生/吴雨伦 通讯员/穗地税)笔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今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以来,5、6月份广州办理二手房交易和自然人房屋出租近28万宗,共为纳税人减负超过1800万元,减负率达到4.8%。
营改增这一个月里,不少纳税人反映“真的少缴税了”。笔者在办税服务厅看到,市民林姨拿着刚开出来的二手房增值税发票,仔细核对着票上数目,兴奋不已。林姨交易的是一套位于白云区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购买不足两年,非双方唯一住宅),成交价约420万元,买卖双方原应缴税费为40.32万元,现缴税费为38.4万元,比较之下足足节省了1.91万元。
广州市地税局相关人士介绍:“营业税改增值税,征收率依然是5%,但税负降低的原因在于价内税转价外税。”以林姨的房子为例,在营业税这一价内税体系下,计税价格=成交价格,营业税计算公式为:420×5%=21万元。现在改成增值税,要先将成交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格,计税价格就变成了420÷(1+5%)=400万元,增值税简易计算公式为400×5%=20万元。光这一项就能节省1万元。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还向记者介绍道:“按照上级文件,不仅增值税的计算会换算成不含税价,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其他税费的计算也会先将成交价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尽管税率都不变,但是计税价格下降了,等于所有税种全面减负”。
据统计,今年5月、6月,全市共受理二手房交易2.9万宗,征收增值税3.13亿元,营改增为二手房交易纳税人减轻负担合计约1600万元;全市个人出租屋税款征收业务达25万宗,征收增值税5500万元,实现税收减负276万元,税收减负率均超过4.8%。
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目前单月租金未达增值税起征点(3万元)的,因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就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现实中有不少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这就需要他们放弃减免资格,缴足增值税。
对于类似情况,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应慎重考虑,并填写书面“放弃声明”,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盛夏光年 发表于 2016-7-26 09:15

这是什么东东啊

方力申 发表于 2016-7-26 09:16

帮你顶,人还是厚道点好

带花的蘑菇 发表于 2016-7-26 09:22

支持楼主,用户楼主,楼主英明呀!!!

挖个坑,埋了 发表于 2016-7-26 09:34

路过,支持一下啦

牛逼闪闪放光芒 发表于 2016-7-26 09:52

海之声助听器 发表于 2016-7-26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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