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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起被称作“茂名闲置土地回收第一案”的案件正在茂名中院的一审过程当中。 茂名市华茂经济发展公司经理陈越波想不到,一块购买了十多年的土地,数次申请立项未获批准,反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而在法律规定的60天行政复议期内,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就无视检察机关的意见,将其收回公开拍卖。为此,该公司遂将茂名市政府、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撤销相关行政决定。 不料,就在案件审理期间,茂名市国土资源局竟又将发生纠纷地块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直接注销。 多次申请立项未获批复 茂名市华茂经济发展公司前身为茂名市华茂贸易公司,是茂名市委组织部以市老干中心名义在1992年组建。同年11月,经电白县国土资源局批准,该公司与茂名市人民医院生活部联合征用电白县羊角镇石曹管理区福地角村一块面积为6000平方米的土地,并于当年11月30日共同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 按照茂名市华茂经济发展公司当时的计划,这块土地将用于建设一所集门诊、急诊、康复及老年病治疗等为一体的医院。陈越波称,自1992年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以来,公司多次向茂名市国土、规划、计委等部门申请立项,但没有得到任何批复,直至2006年3月再次申请时,才得知需换发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能审批。为此,作为联合征用方的茂名市人民医院分别于2006年12月、2007年2月、2008年3月三次向茂名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换发,却没有得到任何批复和回音。 复议期内土地遭拍卖 换证不成,工期只得一再迟延。更让陈越波无法理解的是,去年7月,茂名市国土资源局突然将这块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并作出收回决定,于当年11月16日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茂名市政府于当年11月18日对此批复同意。陈越波认为,茂名市国土资源局违反了先报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土地的明确规定。 去年11月27日,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土地作出拍卖公示。陈越波认为:“土地并非我们闲置不用,而是没有得到茂名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及时批复而不能使用。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怎能把账算在我们头上?”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里明确规定,60日内依法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90日内享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仅过了21天,该土地就被拍卖。 据茂名市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向南方日报记者介绍,拍卖前3天,市检察院还曾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过建议书,希望其依法办事,停止拍卖行为。但茂名市国土资源局领导收到该建议书后,竟称检察介入得太迟了。对此,陈越波质疑:“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如此无视法律程序,太令人不可思议!” 陈越波称,目前公司的损失不可估量,她最大的心愿就是撤销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收回本该属于公司的土地。 案件尚在审理许可证突遭注销 茂名市华茂经济发展公司诉茂名市政府、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不久前已开庭审理。但此案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又作出直接注销纠纷地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陈越波的代理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第六章注销登记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因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方可予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现法院正在审理阶段,尚未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原土地权利并未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来确认消灭的情况下,被告就直接作出注销《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针对案情,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在答辩状中表示,他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在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前,已对涉案土地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调查取证,并按相关程序履行了相关手续,程序完全合法。同时,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该决定书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南方日报记者近日前往茂名市国土资源局采访,但办公室人员称“领导正在开会,不方便接受采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