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登陆,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用户注册
x
我家门口的唯一一条人行通道被堵塞,投诉无门反而遭到刑事拘留 求助今日关注 本人是广东省信宜市金垌镇六胜新屋村人;1995年冬,金垌镇六胜新屋村分田,长古路边田(温世东、温世周旧屋门口)分给温雄(以下我是代表温雄)承包经营,面积是2分3厘3;分田经手人有队长温世福(已去世),村民代表温绍清、温绍保、和郁森、我等五人。
大约在1996年正月,同村的温世东、温世周兄弟两人提出与我互换责任田,温世东、温世周兄弟两人用(在我家门口)的地坪1厘2换我(在温世东、温世周旧屋门口)的责任田2分3厘3,不够部分从温世周(在龚响垌)的责任田两块一共2分2厘2补够,因为温世周(在龚响垌)的责任田是两块田组成,所以多给0.1厘作为补偿,合计:1厘2+2分2厘2=2分3厘4;当时经手互换的证人是队长温世福(已去世),温世东、温世周、我参加互换,双方没有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之类的文件;互换后温世东、温世周兄弟已在我的责任田建造牛栏、种果树;我也在温世东、温世周兄弟的地坪上我请温绍保帮手填土砌石作为唯一一条人行通道;双方一直没有发生过争执和纠纷。
未曾想,17年之后,也就是2013年3月16日,温世周却违反互换的约定,突然请来十几名不明身份的人员用砖砌双方互换后属于我户使用了17年的地坪上(因为该地坪我已作通道使用了17年之久)堵塞我家门口的通道(该通道是我兄弟出入的唯一一条人行通道),严重影响到我家人及兄弟家人日常生活和生产工作;温世周的不法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我多次电话及亲自找温世东希望协商,但温世东、温世周避而不见;我只得向村委会、政府求助,从2013年3月26日到2013年10月5日,我数十次到六胜村委会、金垌镇政府维稳中心要求协调解决,六胜村委会(接待人员有韦京西、李世就、甘用光)、金垌镇政府维稳中心(接待人员有周同志、黄同志、林同志、罗书记)反映情况,强烈要求政府部门协助解决,并多次电话通知温世东、温世周到场协调解决,但温世东、温世周自始至终一直拒不到场接受协调解决,事情一直拖延,故意逃避现实,蔑视政府,破坏现场证物都是温世周所为。
我为了处理好相邻之间的邻里关系曾向派出所报案,要求派出所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无,2013年4月12日下午,我到金垌派出所要求立案处理时,却遭到派出所有关人员“踢皮球”,负责当班人员讲不是他们的管理范围不予立案处理。
2013年10月5日晚上我又电话通知温世东到我家协商解决此事,直到2013年10月6日上午9:00他一直都没有回应我;在我多次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我想,既然温世周违约在先,他以不法强硬的方式夺回换给我做通道并行走了17年之久的唯一一条人行通道,那我也只能把我自己的责任田收回。于是,我就开始清理我曾换给温世东、温世周的责任田上的果树及破牛栏,准备进行复耕生产。
2013年10月29日,我突然接到信宜市公安局的《传换证》,2013年11月1日 ,信宜市公安局对我做出《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出示二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认为我涉嫌损害的牛栏价值3000余元、果木价值9000余元。我对此认为,有关职能部门对我处理有显失公平,我对此认为十分冤枉,在此我陈述意见如下,请求政府部门秉公执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子违法、与庶民同罪。
1、我和温世东、温世周兄弟互换承包田长达17年,一直相安无事。
2、温世周兄弟违约在先,并先行采取不法手段,2013年3月,温世周先用砖砌堵塞交换给我的通行了17年的唯一一条人行通道,该通道是我户及兄弟户出入的必经之路,严重影响我们日常生活和生产工作。
3、我曾经多次温世东、温世周兄弟了解原因并要求解决,但其一直不回应,在逃避;
4、我向村委会、政府部门求助,却曹到有关职能部门相互推诿。
5、我向派出所报案,也遭到“踢皮球”未能被立案;
6、经过半年多的时间,我曾经多次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要求协助处理,但有关职能部门却相互推诿——“踢皮球”从而造成目前的现状,既然温世周取回其地坪,又不主动将我责任田上的果木及破牛栏清除,恢复土地原貌返还给我复耕生产。我找他们,他们置之不理,我只能取回我的责任田,自行清除责任田上的果木,复耕生产,于法于理都是允许的;
7、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我有权利对我自己的承包责任田进行清理和复耕。
综上,我认为我们国家是法治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但是在我遭到不法行为侵害时,却求助无门,违约在先并使用不法行为的人得不到法律制裁,而我依法维护自己权利时却被控违法,但是我对目前的情况感到十分冤枉;请问国法何在?公理何在?
请求珠江电视台(今日关注)栏目组报道给天下的人评理!
以下附件照片:
附件照片:
我家门口被堵塞的地坪(唯一人行通道)
互换前属于温世东、温世周兄弟两人的地坪
互换前属于温世周(在龚响垌)的责任田1
互换前属于温世周(在龚响垌)的责任田2
互换前属于温雄(在温世东、温世周旧屋门口)的责任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