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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方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解决争议的途径有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
政部门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方式。
2、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
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
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
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
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违法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与营业执照持有人对消费者的损失
承担连带责任,受害消费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
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
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追偿。
(5)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http://ks.vobao.com/2013/7/11/758993369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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