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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3年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重点难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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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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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方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解决争议的途径有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

政部门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方式。

2、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

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

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

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

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违法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与营业执照持有人对消费者的损失

承担连带责任,受害消费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

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

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追偿。

  (5)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http://ks.vobao.com/2013/7/11/758993369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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