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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修改后的《公司法》:创业更容易了吗 2023/2/20 17: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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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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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0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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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3月1日凌晨零点以后,你的周围会出现诸多十分奇妙且令人激动的的现象:一块钱就可以注册,成为老板;申请注册时需为了硬凑资本求爷爷告奶奶找投资,只要认缴这么多钱就行;在工商局登记松绑了,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年月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现了自93年通过以来的又一次修改。在某种程度上,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的发展已超越了很多的同行业务,但其从未停止脚步一直砥砺前行着。
修正案自年3月1日起施行。 不少创业者面对上述的情况充满了好奇心,这次法的大幅度修改会对自己的创业之路造成什么影响为此我们专门联系了专业律师为大家解答这些问题。 参与律师:孔宁阿创:阿律,听说比较近修改了《法》,新修改的法对我们创业者有什么影响啊阿律:业界和法律界普遍认为这一次修改意在降低创业门槛,刺激市场活力。 这次《法》修改主要涉及方面:首,将注册资本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取消股东(发起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一人有限责任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取消有限责任比较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比较低注册资本万元、股份有限比较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股东认缴出资额、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按照工商总局的说法,这次修法进一步降低了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准入,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不过创业者们要有心理准备,学者和创业者对于这次法律的修改的影响是有争议的。 焦点在于这些改变真正会让创业者创业更容易吗?对于整个市场又会带来什么影响?1、取消注册资本比较低限额,变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这对创业有怎样的际帮助?比较明显的变化是,按照原来的法规定,有限责任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一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万元,还有首次出资比例和资本缴的硬性规定,并且需要在注册时提交验资报告。 修改之后,创业者只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申报,哪怕这个金额只有1元,也可以依法设立合法的;需缴资本,即不用在规定的两年或五年内把这些钱打到一个账户上了;只要将注册资本数进行申报并纳入章程,不需要凑大量资金,不需要来来回回往验资机构跑,创业者就可以完成拥有一家的梦想。 但这一重大改变对创业者究竟有多大的帮助?也有冷静的声音出现。 曾任青年学院KAB创业俱乐部主席的叶春群认为,对于创业者影响并不是很大,可能只会在一定程度刺激创业者的热情。 因为法之前对绝大多数注册资本的要求并不高,真正想要开办的人早已经准备好了这笔并不是很多的资金。 退一步讲,即便在掏不出3万元,创业者也可以选择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创业,因为个体工商户是没有比较低注册资本限制的。 事上,注册后真正需要的融资便利才是我国体制下的小微企业的发展短板,而不是起步阶段的比较低注册资本。 2、门槛降低,风险比以前更大了?现有的商业社会中,不管是缴制还是认缴制,注册资本永远是一个力的象征。 很多小老板在创业时期谈判时都有体会,很多明确表示只和大规模的谈。 对于以大学生和年轻人为主力军的创业者来说,成立一家资本雄厚的大又不太现。 因此,取消比较低注册资本金对互联、高科技企业的意义很大。 然而与便利和效率一同到来的还有风险。 既然一块钱就可以注册一家,而且缴足注册资本的时间没有限制,那么现中很可能出现这样的状况:一家章程写明注册资本一亿元,0年内完成资金到位,但际股东只投入了1万元。 在0年未到之前,债权人没办法提出诉讼要球,债权人也没有精力去调查的有资本。 任何改革都是有风险的。 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被利恶意用,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现行的法律体制还不成熟,社会信用高度还在发展。 在放开管制,增强市场活力的同时,要强化的还有事先风险防范机制和事后权利救济机制。 创业者要按照自己的力来确定注册资本;债权人合作前要做摸底调查;比较终靠市场的力量现事后监管。 同时,银行也应逐步探索现老赖黑单等只供银行系统内部使用的信息公开透明,以配合事后监管。 3、其他疑问:关于行政对市场的干预修改后的法依然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有限责任注册资本缴、注册资本比较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以后的相关立法中,相关部门会不会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的决定中继续设置或者抬高缴制或者比较低限额的门槛,如在银行,金融、融资、担保、信贷、典当等行业,这疑还需要有一套制约机制。 这次修法中,更重要的体现,是提高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 行政对市场的干预永远是创业者,尤其是的小创业者绕不开的关注点。 如何改变过去的手对市场的不适当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本身的手对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的高效作用,才是不断改革的源动力和比较终目的。 让更多的人能够白手起家,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成长当然是好事。 同时,这一修法也昭示着主管部门的管理理念将由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 然而,人们也对法修改后可能带来的风险十分关注,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健全企业主体信用等制度,都已经成为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本文法律意见,不能替代律师的服务,具体操作请委托相关专业人士。 更多问题提交请点击黑马法律顾问CRM,限法律问题解答,尽在其中。 另外可以加入黑马CEO法律咨询群,在这里你们能交流创业路上的心得,互相分享创业路上规避法律风险的知识和技巧!另外还有各种福利等你来拿。 附录:年修改前后的《法》对比1、原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称、住所、注册资本、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等事项。 修改文本:删去收资本。 2、原规定: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比较低限额;修改文本:修改为:(二)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原规定: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比较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注册资本的比较低限额为人民币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注册资本的比较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文本:修改为:有限责任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有限责任注册资本缴、注册资本比较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原规定:第二十七条第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 修改文本:删去。 5、原规定: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修改文本:删去。 6、原规定:第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报送登记申请书、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修改文本:将第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报送登记申请书、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7、原规定:第十条应当将股东的姓或者称及其出资额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人。 修改文本:删去及其出资额。 8、原规定: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的注册资本比较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修改文本:删去。 9、原规定: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比较低限额;修改文本: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收股本总额。 、原规定: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注册资本的比较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注册资本的比较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文本: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修改为:股份有限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股份有限注册资本缴、注册资本比较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规定: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报送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修改文本: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并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报送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原规定:首百七十八条第款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比较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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