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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保险的基本原则2023/2/20 15: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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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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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0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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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现在,大家对运价备案都比较关注,希望能从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1)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国际货运保险又不像有的保险(如人身保险)那样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便具有保险利益,它仅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 比较大诚信原则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比较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隐瞒,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告诉。 补偿原则 1)补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2)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3)代位权: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或称代位权。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且这个原因在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内,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 2、造成损失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如果损失是多个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①如果前面的原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后面的原因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后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②如果前面的原因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后面的原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所导致的必然后果,则近因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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