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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昨日宣布,已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乔丹体育对此回应称,商标使用合法,目前暂未收到法院的正式通知。 乔丹“感到非常失望”
迈克尔·乔丹是NBA著名球星,被称为“飞人”,目前已退役。他提出了六项诉讼请求,其中包括:要求法院确立乔丹体育停止这种侵权行为;澄清该公司品牌和乔丹本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同时也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
在乔丹的视频声明中,他说,“很遗憾一家中国体育服饰公司,在没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用我的中文名字在中国开展业务,这种行为令我受到了伤害。”
乔丹还说,“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
对于索赔金额,乔丹此案的中国代理方——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乂说,“约为上千万元人民币。”
“我计划将诉讼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乔丹表示:“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是一个原则性问题。”
乔丹方面称消费者被误导
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主形象是一人跃起扣篮的剪影,被人认为很像迈克尔·乔丹。昨日,乔丹体育公关部经理向本报记者表示,“我们的商标使用合法,公司也是严格按照中国法律合法经营。公司目前暂未收到法院方面的正式通知。”
乔丹的中国代理方表示:“此案不涉及商标权的诉求,乔丹体育公司未经乔丹本人的许可便使用其姓名并谋取暴利,对消费者存在误导。”
据康乂透露,去年年底受到乔丹委托处理此案。乔丹直接决定起诉,截至目前没有和解的可能。
乔丹体育上市进程或受影响
记者注意到,乔丹体育公司在IPO申报时,也意识到了其商标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该公司把商标及商号风险列为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首位。
其中提到,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公司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昨天康乂表示:“我们收集到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乔丹体育已经和迈克尔·乔丹产生一一对应的关系。2009年的第三方调查显示,消费者误以为乔丹体育就是乔丹本人的品牌。而且这家公司近几年的商业推广力度也越来越大,从中国做到美国,这些绝非偶然。”
■ 疑问
1 乔丹为何现在才起诉
乔丹体育的商标已注册多年,产品一直在卖,为何乔丹现在才来起诉?迈克尔·乔丹的中国代理方表示,乔丹本人原来并不知道中国的乔丹体育,去年知道这个情况,即联系委托中国代理方准备起诉。
据了解,乔丹体育以前的主要市场在国内,近年致力于在NBA推广产品,广告已进入了NBA赛场。
2 中文译名是否受保护
乔丹体育所用商标中,中文是“乔丹”,英文是“QIAODAN”,未涉及迈克尔·乔丹的英文名。迈克尔·乔丹的中文译名应该受法律保护吗?
北京市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认为,应受到法律保护。“无论在中国官方还是民间,该中文译名已具有特定性。很多中国人心目中,一提到迈克尔·乔丹或乔丹,首先联想到的就是这位美国篮球巨星。这一名称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他成名时就与其本人紧密联系在一起。”
■ 反应
耐克支持乔丹起诉行为
分析人士认为,乔丹背后的力量是耐克
昨日,体育品牌耐克发表声明表示,我们支持迈克尔·乔丹一直以来为保护他的品牌、他的姓名使用及他在中国的消费者而作出的努力。
耐克在声明中还称,我们理解这对于迈克尔·乔丹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件,并且我们也支持他在此事件上所作出的努力。
昨日,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乔丹很早就签约了耐克,“这个事件表面看似是迈克尔·乔丹的个人行为,躲在后面的实际是耐克。”
该人士表示,“乔丹体育是中国市场的中低端品牌,本来和耐克之间不存在市场冲突和利益冲突。然而,耐克和阿迪这种国际品牌目前在中国一线市场已经没有后续增长力量,必须要打击国内品牌,营造声势。”
■ 链接
乔丹体育源于晋江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县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晋江是全国重要的体育用品制造基地,这里很多企业为运动品牌代工。
乔丹体育控股股东是福建百群,丁国雄、丁也治夫妇合计持有福建百群100%股权,为乔丹体育的实际控制人。截至2011年6月30日,乔丹体育已建立了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市场营销网络,品牌专卖店达5715家。
乔丹体育在招股说明书中称,2003年,乔丹运动服饰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2005年“乔丹”图形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年乔丹牌鞋类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9年“乔丹”中文文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公司邀请了NBA球员查克·海耶斯担任形象代言人。
■ 案例
姚明告赢“姚明一代”
据媒体报道,去年5月,篮球明星姚明状告“姚明一代”生产厂家——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权。
姚明方诉称:武汉云鹤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授权及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其经营活动中擅自将“姚明”、“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志使用,严重影响了姚明的形象,侵犯了姚明的名誉权、姓名权和肖像权。要求判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00万余元。
去年12月,武汉市中院一审判决武汉云鹤大鲨鱼公司侵犯姚明姓名权,赔偿人民币30万元。
抢注“易建联”被撤销
据媒体报道,2003年4月,晋江一家体育用品公司注册“易建联YIJIANLIAN”为商标,当时被商标局核准予以注册。2006年,篮球明星易建联向商评委申请,称该商标注册未获其允许,要求对该商标撤销注册。
商评委裁定,此项注册侵害了易建联的权利,违反了商标法规定,故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此后,该体育用品公司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2010年4月,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侵权,应予撤销。
“林书豪”已被抢注
据媒体报道,近来在NBA大红大紫的华裔球员林书豪也被国内一家公司抢注了商标。“林书豪”商标的持有人为江苏无锡日升体育用品企业,商标申请日期为2010年7月,2011年8月7日注册成功。无锡日升体育用品公司老板虞敏洁称,2010年看过林书豪打球,凭经验判断其前程锦绣,注册商标纯属商业行为,并非炒作。
据披露,虞敏洁抢注“林书豪”商标花费了4460元。目前该商标未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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