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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对于中国信托业是个值得浓墨重彩描绘的一年。一方面,经过1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的快速发展, 对于信托业能否继续增长、是否会发生系统性风险、能否经受住“泛信托时代”的挑战、信托业到底具有什么样的功能等问题,舆论上给予了空前广泛的关注,其中不乏唱衰信托业、妖魔化信托业的论调,信托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中国信托业协会新近公布的2012年4季度信托公司主要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底,全行业65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和实现的利润总额再创历史新高,分别达到7.47万亿元和441.4亿元,与2011年底相比,增速分别高达55.30%和47.84%,继续实现了数量与效益的“双丰收”,并在信托资产规模上首次超过了保险业7.35万亿的规模,一跃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部门。对于信托业来讲,这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我国,从来没有任何一个金融部门的崛起,像信托业这样一直饱受来自方方面面带有猜疑色彩的注目,似乎“干不好”才是信托业的宿命,干好了,发展了,反倒是信托业的过错,加注于信托业身上的误解和误读实在是太多了。这有历史的因素,也有认识的原因。其实,回归信托本源业务的中国信托业,自有其发展的必然逻辑,其今天的成就,实在是制度安排与市场选择的自然结果。
一、信托规模的“大”与“小”
自2009年以来,信托公司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连续4个年度保持了50%以上的同比增长率。2009年2.02万亿元,相比2008年的1.22万亿元,同比增长65.57%;2010年为3.04万亿元,同比增长50.50%;2011年为4.81万亿元,同比增长58.25%;2012年达7.47万亿元,同比增长55.30%。期间,2010年首次超过公募基金的规模,2012年又超过保险业的规模。如此增速和规模,使信托业当之无愧地成为近10年来增长最快的金融部门。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信托业的这种增长和规模,以致使唱衰信托业的预言屡屡落空?关键的因素是三个:
其一,信托增长动力的适时转变。从信托资金来源看,毫无疑问,催生中国信托业规模爆发性增长的“发动机”是始于2008年下半年的以低端银行理财客户为驱动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业2009和2010两年的增长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的贡献度均在50%以上,以2010年为例,年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达1.66万亿元,占同期信托资产总规模的比例高达54.61%。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监管文件,使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野蛮式”增长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到2011年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几乎没有增加,为1.67万亿元,与2010年底的1.66万亿元几乎持平,占同期信托资产规模的比例更是下降到了34.73%;到2012年底虽然数额小幅增长到2.03万亿元,但占同期信托资产规模的比例则进一步下降到27.18%。与此同时,以高端机构客户驱动的“非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规模减去银信合作规模)的规模和比例则不断提高:2010年仅为6050亿元,同期占比19.90%;2011年增加到1.61万亿元,同期占比提高到33.47%;2012年继续增加到3.07万亿元,同期占比已经高达41.12%,成为最大的增长动力。此外,以中端合格个人投资者驱动的“集合资金信托”规模和比例也一直平稳增长:2010年为6267亿元,同期占比仅为20.61%;2011年增加到1.36万亿元,同期占比提升到28.25%;2012年又增加到1.88万亿元,同期占比为25.20%。
由此可见,信托业的增长动力,2011年是一个分水岭:2011年之前,增长的主动力是粗放的银信合作业务;2011年以后,增长的主动力不再是粗放的银信合作业务,而演变为以高端机构为核心的大客户主导的“非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以低端银行理财客户为主导的“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以中端个人合格投资者主导的“集合资金信托”“三足鼎立”的发展模式。这是一种质的转变,正是这种转变,使信托业的发展摆脱了政策的变数,走上了稳定的长期发展轨道。
其二,市场对信托业制度安排的选择。信托业发展动力之所以能够发生上述质的转变,是市场对信托业制度安排的认可和选择的结果。在中国的金融部门中,唯有信托业是历经整顿而最终完全切断历史、加以重新制度安排的。信托业制度安排的核心有三:一是业务上主要经营受《信托法》规范的信托业务,使其成为以信托关系经营受托理财业务的专业机构;二是管理上赋予对信托财产以广泛的经营方式,使其成为几乎唯一可以“跨市场”配置信托资产的金融机构;三是客户上引入“合格投资者”概念,使其成为专为机构客户和高端个人客户的理财机构。信托业的这种全新制度安排,完全以信托制度为基础,而信托制度在内涵和外延上天然地具有广泛的灵活性,从而使信托公司具有无可比拟的创新活力,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客户的多样化理财需求。由于信托制度是舶来品,对于我国来说,无论是认识上还是实践上,均是全新的制度,因此,其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和创新活力,就是对于信托产业人员,也需要时间加以认识,需要实践加以证明,更不要说是对于广大投资者了。所以,在2000年对信托业做出上述制度安排以来,信托公司经历了一个痛苦的摸索过程,信托业务从不接受到接受、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一直到2008年,历时八年,信托公司全行业信托资产才爬上了万亿元的台阶。可以说,市场对新的信托业制度安排的选择也经历一个漫长的认识过程。经过时间和实践的积累,信托业制度安排的优越性日益显现,市场终于接受并选择了信托制度以及以此为基础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由此,催生了信托业增长动力的上述转型,并推动信托业在2008年以来的爆发性增长。因此,信托业的增长并不是偶然的,实实在在是市场对信托业制度安排自然选择的结果。
其三,资产管理市场的成长性。信托资产增长的快与慢、信托规模的大与小,最终还是要取决于市场规模。近年来,信托业的高速增长、信托规模的迅速膨胀,最深厚的基础乃是是我国日益成长的资产管理市场。得益于不断深化的市场化改革和中国经济的持续高增长奇迹,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并积聚了巨额的财富,由此催生了巨大的资产管理需求,形成了快速增长的资产管理市场,客观上信托业具备了快速发展的雄厚市场基础。从发达国家(美国和日本)的经验来看,信托资产的规模与GDP的规模具有正相关关系,一般是GDP规模的2倍上下。照此推演,我国资产管理市场的规模起码应该在100万亿元以上。而目前,加上信托业在内的资产管理规模也不过才30万亿元左右(据有关方面统计,2012年,银行理财流量规模约为20万亿元,基金业管理的资产规模为2.83万亿元,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规模约为2万亿元、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为7.47万亿元)。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资产管理规模的拐点还远未到来,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的“大”,仅是相对于过去而言,相对于未来,还非常“小”,相对于我国资产管理市场的容量,7.47万亿的信托规模,不是大了,而是小了。这预示着信托业的高速增长周期还没有结束,在未来的相当长时间内,信托业的发展仍然可以期待。
二、盈利模式的“取”与“舍”
近年来,信托公司的成就不仅表现为规模的增长方面,还表现为卓越的经营业绩。良好的经营业绩取决于有效的盈利模式,而有效的盈利模式则取决于符合市场的业务模式。在这方面,信托业的制度安排同样显现了巨大的优越性,突出表现在“刚性”与“柔性”的有机结合上。一方面,信托业务的上层法律结构具有制度刚性,即需要符合《信托法》上信托关系的法定要素;另一方面,信托业务的下层经营结构具有市场柔性,即在信托产品风险偏好取舍方面和信托资产配置方面具有充分的灵活性。正是信托业制度安排上的这种“刚柔相济”的特点,使得信托公司在盈利模式的取舍之间,总能在给定的制度安排框架内,做出灵活、适当的市场选择,由此保证了信托公司盈利模式的相对有效性,使信托公司能够更加有质量的发展。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制度约束下主营模式的成功转型。重新定位后的信托业,制度安排上乃是要引导信托公司成为主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但在2010年之前的10年期间,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收入一直超过信托业务收入,“主营信托业务”只是一个梦想。但是,自2010年开始,这个梦想终于化成现实。2010年底,全行业信托业务报酬收入首次超过固有业务收入,当年全行业经营收入283.95亿元,信托业务收入166.86亿元,占比达58.76%,首次超过了固有业务收入,信托公司主营信托业务的盈利模式终得确立。此后,信托业务收入不断增加,占全部经营收入的比例也一直保持在70%以上,主营信托业务的盈利模式得到不断强化,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理财机构的市场形象也由此全面确立。2011年底,全行业信托业务收入增加到346.06亿元,同比增长107.40%,占全行业同期经营收入的比例高达78.78%;2012年底,全行业信托业务收入又增加到471.93亿元,同比增长36.37%,占全行业同期经营收入的比例高达73.92%。可以说,信托业主营模式的成功转型,是强化信托业市场地位、推动信托业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的“软”条件。
其二,具体业务模式的务实选择。信托业近10年来保质有量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确立了“融资信托”为主的具体业务模式。虽然近年来,融资类信托业务占全行业信托资产的比例一直呈现下降趋势:2010年为59.01%,2011年为51.44%,2012年下降到了49.01%,但是,体现固定收益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产品占比仍然最高,实际比例则可能更高(由于缺乏严格的统计标准,相当一部分名义上是投资实际上是融资的信托可能被纳入了投资类信托的统计口径之中)。融资信托为主的具体业务模式对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信托业,是务实的选择。信托业务在法律层面上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结构安排,其能否转化为有效的商业模式,则取决于经营层面上是否能够创设出可行的具体业务模式。业务模式是否可行,一是要符合公司自身的能力,二是要符合市场的需求,三是要制度上有空间。由于重新定位后的信托公司历史上并没有投资管理能力的积累,而在金融抑制的大背景下,融资需求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非标准化的固定收益投资产品又极其欠缺,因而在现有的制度安排空间内,信托业在起步阶段务实地选择了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融资信托”作为主要的业务模式,并根据不同的市场阶段不断加以创新,既满足了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又满足了投资者对非标准化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需求。可以说,正是融资信托主导的业务模式,使信托业在总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了飞跃的发展。
信托业近10年的有效发展,还得益于“投资信托”的业务模式中,有效回避了证券市场的风险。随着信托业实践的纵深开展,其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也在积累和提升之中,投资类信托业务的发展也势在必行,投资类信托业务的比例也呈现出上升趋势:2010年为23.87%,2011年为35.81%,2012年为35.84%。但是,自2007以来,我国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与此相适应,信托业在其投资信托业务中,利用制度安排的灵活性,对证券资产一直选择了低配置策略,虽然绝对规模有所增加,但占全行业资金信托的比例一直处于低位,在9%-11%之间徘徊,从而有效回避了资本市场波动的风险。就证券投资占同期全行业资金信托的比例看(按照投向口径统计),2010年为2745.11亿元,占比9.49%;2011年为4205.85亿元,占比9.06%;2012年为8065.17亿元,占比11.60%,一直呈现低位徘徊态势。从实践看,信托业的投资信托业务,主要投向了股权、实物等另类投资品。
其三,信托文化的忠实践行。信托业务的本质是为受益人创造最大的信托利益,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归属于受益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收取的只是因为提供服务而应有的合理报酬。忠实于受益人利益,这既是信托制度的法律要求,也是信托文化的精髓。信托公司自重新定位后,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快速的发展,正是恪守了忠实于受益人利益的信托文化,在受益人与受托人的“予”与“取”利益平衡中,将最大利益给予了受益人,从而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塑造了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品牌。2010、2011和2012年间,信托公司分别为受益人创造了4.63%、4.30%和6.33%的年化综合实际收益率,按照当年清算信托项目的规模计算,3年来分别为受益人贡献了366亿、705亿和1861亿元的正收益,总额高达2932亿元。而信托公司收取的平均年化信托报酬率,三年来分别为0.76%、0.55%和0.75%,均未超过1%,约占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资产的总收益(受益人实际收益率加上受托人实际报酬率)的10-14%之间,其中86-90%的收益均分配给了受益人。
三、信托风险的“形”与“实”
伴随信托业的快速发展,对信托业持续增长背后风险的担忧,成为2012年的一大社会关注点。巨量信托资产的背后是否隐藏了巨大风险?信托业务的风险是否会集中释放而传导给信托公司本身,从而引发信托业的系统性风险?甚至出现了“警惕信托业多米若骨牌开始倒下”等极富冲击力的极端言词。究其原因无非有三:一是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宏观调控,房地产的市场风险开始显现和加剧,而2012年信托公司又有大量需到期清算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房地产信托产品确实存在风险隐患。二是2012年个案信托产品的风险事件确实比较频繁发生,“亲周期”发行的各类信托产品,诸如房地产信托、矿业信托、艺术品信托、黄金信托、股票收益权信托等,在“弱周期”来临之际,均有个案风险事件发生,加剧了人们对信托业风险的担忧和猜测。三是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存在“刚性兑付”潜规则,担心信托产品的风险经由“刚性兑付”传导给信托公司本身,从而引发信托业的系统性风险。
2012年终于过去了。虽然个案信托产品风险时有发生,但信托业发展总体平稳,并没有出现人们所担心的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甚至连信托公司的个案整体性风险也没有出现。这是不是意味着信托产品事实上不存在风险?答案绝非如此!信托公司作为金融业的一种业态,本质是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企业,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个案信托产品出现风险事件,也是不可以避免的。但是,信托业的制度安排,确实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信托业发生系统性风险,人们对此担心,乃是误解了信托业务风险的“形式”与“实质”。
其一,融资信托业务中固定收益和风险的本质。由于我国信托业以“融资信托”为主导模式,形式上具有固定收益特征,但其固定收益本身并非来源于信托公司的信用和担保,而是来源于其基础资产的债权性,即融资信托的基础资产本身具有保证本金及固定回报的法律特征,这才是融资信托固定收益的实质。因此,融资信托固定收益的风险,来源于融资方的违约,而不是信托公司的违约。从信托的制度安排上讲,信托财产虽然形式上置于受托人名下,但实质上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更不是受托人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负债,受托人也不得对信托利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也不享有任何实质的利益,受托人作为管理人,仅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受益人,所发生的一切风险也均由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因此,信托公司对其融资信托业务项下的固定收益,在制度上不存在所谓“刚性兑付”规则,如果进行“刚性兑付”,反而是违法的行为。信托产品的风险实实在在是奉行“买者自负”规则,在正常情况下不会传导给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之间有制度安排上的风险“防火墙”。
其二,信托业务中受托人管理职责的本质。在信托业务中,信托财产虽然不是信托公司的负债,信托公司对信托利益的实现也没有保证责任,但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却负有法定和约定的尽职管理职责。尽职管理不仅包括谨慎运用信托财产,还包括尽力化解和处置信托财产已经发生的风险,这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职责的本质。实践中,个案信托产品风险事件虽然时有发生,但大多数产品最终并没有导致投资者利益的实际损失,真正发挥作用的不是“刚性兑付”原理,而是信托公司尽职履行管理职责的结果。“刚性兑付”和“尽职管理”的结果,均是保障了受益人的利益,形式上相同,实质上确是天壤之别,前者是将信托关系改变为负债关系,而后者恰恰是坚守了信托关系的本质。把尽职管理的良好结果等同于“刚性兑付”,是目前社会上对信托风险的最大误解。当然,对于个案信托产品风险,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信托公司出于各种因素考虑而无条件兜底的现象,以致给人留下了“刚性兑付”的误解。但这也仅意味着,有必要建立、完善规范的个案信托产品风险处置机制,包括责任追究机制,而绝不是以“刚性兑付”简单来解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管理职责的本质。
其三,信托风险传导机制的本质。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时,如因未能履行尽职管理职责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之时,信托公司仍然会发生以固有财产赔偿的责任,此时信托业务的风险才会真正传导给信托公司本身。因此,管理失职才是信托风险传导机制的本质。防范信托风险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以及传导给信托公司本身的真正良方,乃是提高全行业的资产管理能力,这是信托公司尽职管理的前提。同时,不断增厚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在真正发生信托风险传导时,提升信托公司风险抵御的底线。自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以来,信托公司资本规模不断扩大,固有财产实力不断提升,风险抵御能力不断增强,这也是近年来信托公司能够平稳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就全行业实收资本而言,2010年为737.82亿元,平均每家(按60家计)12.29亿元;2011年增加为871.50亿元,平均每家(按65家计)13.41亿元;到2012年日又增加到980.00亿元,平均每家(按65家计)增加到15.08亿元。就全行业净资产而言,2010年为1320.20亿元,每股净资产为1.79元;2011年增加为1632.78亿元,每股净资产为1.87元;到2012年增加到2032.00亿元,每股净资产增加到2.07元。就全行业经营效果而言,2010年全行业利润总额为158.76亿元,每家(按60家计)平均利润2.56亿元,行业人均利润为212万元,行业净资产收益率为12.03%;2011年全行业利润总额增加为298.57亿元,同比增长88.06%,每家平均利润(按65家计)4.59亿元,行业人均利润增加到250万元,行业净资产收益率提升为18.28%;2012年全行业利润总额为441.40亿元,同比增长47.84%,平均每家利润(65家计)增加到6.79亿元,行业人均利润为291.30万元,行业净资产收益率提升为21.72%。
四、信托功能的“正”与“反”
重新定位后的中国信托业,一方面不断获得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又一直饱受争议,这是中国信托业发展中一个特有的“怪圈”。其中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信托业到底发挥什么样的功能?这是迄今为止中国金融业内唯一没有完全破解的认识谜团。是什么原因导致如此难以达成对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共识?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对信托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没有清晰和透彻的认识。现代信托因其实务应用上的巨大灵活性,以致信托本质上的功能和价值,通常为缤纷复杂的信托活动表象所掩盖。表象上的信托活动鱼龙混杂,真是“横看成岭侧成峰”,难识庐山真面目。于是,有人见其正面为之鼓与呼,有人见其反面视之为洪水猛兽。
应该承认,信托天然的具有“叛逆”性格,这种性格源于信托财产上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的结构之中,信托财产名义上属于受托人,信托利益实质上又归属于受益人。于是,实践中,委托人自然可以透过这种交易结构,在受托人的配合下,迂回规避实施法律所禁止或者限制的一些信托目的。从信托在英国的起源看,信托的这种反面功能,正是其最初得以盛行和发展的主要动力。不可回避的是,信托的这种反面功能,在我国实践时间还不长的信托业务经营活动中,也时有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在刚刚兴起之时,也多少带有透过信托平台迂回进行监管套利的色彩。重新定位后的信托业也由此套上一层灰色的阴影,引来负面的声音。但是,这毕竟属于规范经营的层面,不足以否定信托制度的价值。实践证明,经过监管层的引导和规范,经过业内自身的努力,我国信托业整体上已经从信托负面功能的机会利用者转换成为信托正面功能的积极推动者,通过信托产品的创新,成功完成发展动力的转型,不断扩大信托在推进社会经济进步中的正面功能效应,这是中国信托业的真正价值所在,也是近年来信托业获得平稳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一,社会财富的优秀管理者。信托公司通过提供不同类型的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回报稳定、有吸引力且风险可控的投资产品,满足了财富管理需求,增加了居民财产性收入。如前所述,2010、2011和2012年间,信托公司分别为受益人创造了4.63%、4.30%和6.33%的年化综合实际收益率,实际分配的投资收益总额高达2932亿元,而信托公司收取的实际信托报酬仅约占其管理信托资产总收益的10-14%之间,树立了社会财富优秀管理者的形象。此外,信托公司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服务性事务管理信托规模不断提升。2010年事务管理信托规模仅为5201.30亿元,2011年则增加到6135.38亿元,同比增幅17.96%;2012年进一步增加到1.14万亿元,同比增幅提升到86.89%。
第二,实体经济的坚定支持者。长期以来,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主要投向了实体经济,证券投资等金融性投资占比一直在20%以下,其中:基础设施、工商企业和房地产一直是资金信托占前三的配置领域,但其结构顺应国家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资金信托对工商企业的配置比例一直持续上升,目前已成为信托资产的第一大配置领域。就其占同期全行业资金信托的比例看,2010年为18.56%,2011年为20.41%,2012年26.65%。相比之下,顺应国家对政府融资风险和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资金信托对基础产业和房地产领域的配置比例则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 就资金信托对基础产业的配置比例而言, 2010年为34.39%,2011年为21.88%,2012年为23.62%。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基础产业的配置比例出现了小幅回升的苗头,这与今年地方政府因融资平台限制和土地财政吃紧而催生的融资需求加大的市场效应有关。就资金信托对房地产领域的配置比例而言,2010年为14.95%,2011年为14.83%,2012年下降为9.85%。
第三,社会事业的新生促进者。信托的巨大价值不仅在于经济领域,还能够广泛延伸到社会事业领域,促进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在这方面,信托公司已经开始探索,并且取得了初步成效,虽然规模还不是很大,但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在促进社会福利制度方面,2012年,信托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信托规模为77.05亿元;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方面,2012年,信托公司开展的公益信托规模达到了47.60亿元。
在信托业积极发挥信托正面功能的过程中,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需要澄清,即信托公司与影子银行的关系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信托公司属于“影子银行体系”,此观点如果成立,将会给信托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根据20国集团金融稳定委员会在2011年4月发布的《影子银行:内涵与外延》(Shadow banking:scoping the issues),从广义角度看,影子银行体系是指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组织和信用中介业务,其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化特征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或监管套利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托公司虽然是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中也保留了“贷款”业务,但是,依其性质,无论如何不属于“影子银行”。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信托公司不存在银行的典型业务—负债业务。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是对资本金的运用业务,不允许负债经营;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在法律上属于信托关系,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虽然现行法规允许信托公司以“贷款”的方式运用固有资金和信托资金,但仅仅是作为对资本金和信托资金的一种管理方式加以确认,其运用产生的风险由股东和投资者承担,信托公司本身不会发生传统银行的典型风险—兑付风险。况且,信托公司所有的业务均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密监管,也不存在影子银行不受监管的情况。信托公司只有在违规将信托业务转化为负债业务操作时,才可能发生上述意义的影子银行风险,而这是完全可以透过加强合规性监管加以防止和避免的。
五、信托未来的“危”与“机”
虽然近10年信托的平稳快速发展有其自身合理的逻辑,但面对未来,仍有许多影响其长远发展的挑战。
一是宏观环境的变化。2012年,我国GDP增速下降到7.8%,意味着我国前三十年的高速发展期已经暂告一段落,经济发展开始步入弱周期阶段。如何适应弱周期的变化,防范亲周期阶段发行的信托产品基础资产的贬值风险,并开发出新的适应性产品,是摆在信托业目前不可回避的大问题。
二是竞争的加剧。2012年下半年开始,有关监管机构全面放开了资产管理市场,允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更多地以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方式,开展与信托公司同质化的资产管理业务,意味着资产管理“泛信托”时代已经到来。这将极大削弱信托公司传统业务的制度优势,其业务的替代效应和挤出效应日益显现,竞争愈加激烈。
三是产品供给不足。目前。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中以理财产品为主,服务产品长期缺位,难以满足高端财富管理客户的深层次服务需求。2012年体现服务功能的事务管理类信托虽然有较大发展,但仍然仅占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的15.28%,体现信托理财功能的融资类信托和投资类信托则占到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的84.72%,这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在理财信托产品中,主要是以非标准化债权投资为驱动的固定收益产品为主,而以各类权益投资为驱动的浮动收益产品则较少。截至2012年,体现固定收益的融资类信托产品占比仍然高达48.87%,体现浮动收益的投资类信托产品占比仅为36.71%。理财信托产品的这种结构,难以满足高端客户对浮动收益产品的需求,削弱了信托产品的竞争力。产品供给不足,其实反映的是能力不足。长期以来,信托公司的核心能力主要体现为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而不是真正的投资管理能力,这对未来的发展是严峻的挑战。
信托业未来发展之路上的上述挑战,是否意味着信托业发展的“黄金时代”已经结束?显然,现在作出这样的预测尚为时过早。因为我国的资产管理市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仍然处于成长阶段,信托业发展的雄厚市场基础没有改变,“成长的市场”仍然是信托业今后得以继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在此前提下,关键是信托公司如何提前应对,把握新的发展机会。宏观环境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不仅仅是挑战,其中也孕育着巨大的新的机会。弱周期下降面临巨大的社会经济结构调整,这种调整将会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并释放出新的产业、新的市场,这些都会给信托公司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资产管理“泛信托”时代的来临,也不仅仅是一个挑战,更是一个机遇。本轮资产管理“新政”,一方面赋予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以更多与信托公司同质化的资产管理业务,使信托公司面临更多的竞争压力,但另一方面也放开了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投资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的限制,而这本身就是一个新的发展机遇。 “在竞争中合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应该是未来信托公司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一种常态。
当然,新的机遇需要有新的能力。未来信托业应紧紧围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这一主线,促成自身的发展转型,不断丰富信托产品线,锻造属于自身的核心投资管理能力,提升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多样性和有效性,形成品牌推动的差异化竞争优势。如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完全有可能推动信托业再上一个发展的新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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