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要加强 理财产品创新初现“资产证券化”
导读:随着对理财产品资产池监管的加强,银行创新出更多的监管套利的产品结构,但核心思想仍在于资产的委托处置和标准化处理。 如今,部分理财产品已经有了资产证券化的雏形,如信贷资产支持理财产品和信托贷款理财产品。前者针对银行存量资产(存量模式),后者对应银行新增客户资产(增量模式)。 存量模式与增量模式以建行某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为例。建行代表理财客户,购买建行发起设立的以建行存量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托受益权。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份额的风险。 在存量模式中,银行通常选择自身固定期限小于1年的信贷资产,且不可提前偿还(规避提前还款风险)。银行以发起人的名义,将信贷资产交由信托公司包装成信托受益权凭证,实现信贷资产标准化,银行再以代客理财或自有资金名义将受益权凭证购回,既实现表内资产转表外,又兼得信贷资产收益。从2010年开始,这种方式被银监会要求转回表内。但后来银行通过企业或其他银行“过桥”,仍然可以规避监管。总之,存量模式类似于信贷资产证券化。 理财产品还可以对接增量资产,如某企业有融资需求,但银行信贷额度紧张或者企业不符合信贷政策,此时,银行可以通过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银行把理财产品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客户。理财客户按比例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风险。这种方式类似于企业资产证券化。 有别于标准证券化产品海通证券分析师姜超、李宁指出,其实,大部分理财产品都包含了资产证券化的思想,即打造一个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池,分成不同的份额,销售给理财客户。然而,这些理财产品与标准的证券化产品还是有很大差别:第一,风险的承担界定不清。信托受益权由理财产品购买,风险理应由理财客户承担。但事实上,银行自产自销理财产品,参与产品设计的整个链条,而且是代客购买,理财客户对产品的信任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因此,银行有潜在的隐性担保功能。 第二,缺乏第三方信用评价体系。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有第三方担保和信用评级,理财产品则缺乏第三方参与,更加剧了银行的隐性担保作用,即银行信用替代了信用评级。 第三,信息披露不严格。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说明书相比,理财产品的发行说明书过于简单。某些理财产品风险收益特征与资产证券化产品没有太大差异,但产品的详细结构、信托合同的细节、参与人的财务数据、可能的风险等信息披露不严格。 姜超、李宁表示,随着对理财产品资产池监管的加强,银行创新出更多的监管套利的产品结构,但核心思想仍在于资产的委托处置和标准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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