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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大局持续安全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全市公安机关以“零容忍”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如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社区小区、村居、产业园区等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体温检测、扫场所码、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轨迹核查、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应急管控、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物业管理部门、场所、单位等拒不履行上述疫情防控、查验职责的。
二、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次密接者,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茂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或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健康监测、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阻碍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擅自出入、冲闯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或者在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起哄闹事的。
五、明知已经感染、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的。
八、偷越或者组织、运送、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九、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破坏公共交通设施,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
十一、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及其它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二、其他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命令和通告,巩固茂名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携手共筑疫情防控的坚强防线。
茂名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8日
来源:茂名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