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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期间被劝酒,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将劝酒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电白法院受理一起因劝酒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并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与调解。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案顺利办结,被告(同桌饮酒劝酒者)在法院调解下向原告一次性赔偿105000元。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3日,胡某利等4人约在一起聚餐。聚餐过程中,被告吴某某等3人向胡某利劝酒。酒后,胡某利要驾驶摩托车回家,吴某某等人明知其醉酒而未加以劝阻、提醒、注意和看顾。而后,胡某利在驾驶摩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胡某利的继承人认为吴某某等3人的劝酒行为以及没有及时劝阻胡某利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与胡某利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遂将吴某某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三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电白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6月17日,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方同意被告3人一次性支付105000元作为损失赔偿。被告于当日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至此,经法官做大量工作,该案顺利结案,双方纠纷成功化解。
法官释法
共同饮酒回避不了热情敬酒、劝酒的饮酒习俗,相互之间正常饮酒本身不一定会产生法律后果,但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共同饮酒人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一)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共同饮酒过程中虽没有强迫其他共饮人不饮酒的权利,但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共饮人停止酗酒。如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的义务。(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饮人应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环境和状况的义务。如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禁酒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出现不良反应以及明知酒后即将发生危险情形(如酒后驾驶)等仍与之对饮而不履行劝阻义务,而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违背善良风俗,应认定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饮酒伤身,不管是聚餐组织者还是参加者,既要保证自己不酗酒、不醉酒,还要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同桌饮酒者应互相履行扶助、注意、提醒、照顾、护送或保证安全的保障义务。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冯小飞 特约记者 王全明 通讯员 容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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