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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一男子为给所购汽车上异地牌,借用当地人身份上牌,事后却迟迟未按约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近日,电白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谢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游某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将涉案汽车过户登记至被告谢某名下。
案情回放
2015年9月,因不符合非珠海户籍居民汽车上牌条件,谢某所购车辆无法在珠海上牌,故通过朋友找到珠海本地人游某,并与其进行协商,将车辆暂时登记在游某名下,待事后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实际由谢某购买,并由谢某实际占用、使用。
但上牌后一年多,谢某迟迟没有履行约定,将车辆更名到自己或其他人名下。后在游某多次督促下,谢某于2017年1月23日向游某出具《承诺书》,说明谢某于2015年9月用游某身份证为车辆上牌,但实际使用人是谢某或其他人驾驶,发生一切事故后果由谢某承担。此后,游某多次督促谢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谢某一直拖延未予办理,无奈之下游某将谢某诉至电白法院。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涉案车辆虽然登记在原告游某名下,但只是由于被告谢某购买该车时因户籍问题无法上牌才使用了原告的身份证办理车辆登记。该车一直由被告谢某实际控制、占有、使用,即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谢某。机动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与登记的所有权人不一致时,理应将车辆所有权人信息做如实变更登记,否则可能给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即原告造成潜在的责任风险。故原告诉请被告将汽车过户至被告名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为该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也应协助被告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综上所述,电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持有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应当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更不能随意借给他人使用。该案中原告游某为帮被告谢某购车上牌,轻易借出自己身份证,若事后谢某或他人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到赔偿问题的,游某有可能因是汽车登记的所有权人而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谨慎使用身份证,避免无端惹官司。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梁奈 通讯员伍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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