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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协议离婚10年 前夫欠债是否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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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5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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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之窗
  主办:茂名市司法局   茂名市普法办
  协办:茂名日报
  吴某、陈某原本是夫妻,后协议离婚,并按照约定对财产分割和债务偿还方案履行完毕。不料10年后,陈某因前夫吴某一宗借款纠纷被告上法庭。“我已经离婚10年,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日前,化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案,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对被告吴某的还款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放
  原告蔡某与被告吴某是老乡关系。2005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吴某以承建工程项目为由先后六次向原告蔡某借款1899900元,被告吴某先后出具六份《借据》给原告收执。2018年2月19日,原告蔡某与被告吴某经过结算签订一份《结算借款本息清单》,双方均签名盖指模加以确认。而被告吴某与被告陈某于1981年登记结婚,200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签订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中表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利润、存款、出售不动产所得、债权、未领工程款等超过1650万,其中被告陈某按协议书分得约600万,另置有商业房、土地、厂房等不少于5处,并分得一幢厂房、一套商品房、与儿子共有一幢厂房等。协议内容还表明,因吴某背叛婚姻,应赔陈某100万,以后一切债务均由吴某全权负责。2018年7月,原告蔡某将被告吴某、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息。被告陈某辩称,1、吴某未经其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2、吴某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3、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4、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等。
  法院裁决
  化州法院对该案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于1981年1月结婚,于2009年2月协议离婚,涉案六笔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陈某为某旅行社职工,属工薪阶层。根据两被告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因承建工程所得利润等高达1650万元,还有大量房地产,由此可见,两被告夫妻的巨额财产并非来源于工资收入,被告吴某在庭审过程中也称该债务用于承包工程,因此涉案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依法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从离婚协议书可见,被告陈某除得到100万元赔偿款外,还分得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含现金及房地产),而一切债务均由被告吴某全权负责。该协议对原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原告依法可以主张权利,被告陈某对被告吴某的还款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化州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陈某不服,向茂名中院提出上诉,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向当事人释法时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只要涉案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管离婚是否或已离婚年限,均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中,虽然两被告已离婚10年,但因为被告吴某借债的法律关系未超过诉讼时效,并不影响原告向两被告追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家庭利益的投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某虽辩称自己不知情且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义务等所需,但在协议离婚时,陈某既然分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大量财产,就不能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陈牧云 通讯员 王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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