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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茂名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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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6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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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茂名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我市新出台的一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是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
  《实施细则》共分5章33条,适用对象是县级市(区)、经济功能区、镇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细则的出台,旨在强调“安全发展”理念,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
  我市《实施细则》紧紧围绕“职责明确”和“责任落实”两个核心问题,将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细化到了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列出了“职责清单”。不仅明确了各级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而且明确并细化了各级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具体职责。明确建立统筹协调和履职督促以及安全生产巡查、责任书、责任考核、约谈等机制,确保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在考核考察方面,《实施细则》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提出了“一票否决”、从重追究、从轻追究等追责举措。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该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从重追责。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责。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邓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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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8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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