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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茂名一企业主990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获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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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9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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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一名企业主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方式谋取利益,日前被茂南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2010年至2014年期间,杨某作为茂名市某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挂靠其他建筑企业的方式承建茂名市某工业园区的四项工程。杨某为了取得该四项工程的施工权,以及为了所承建工程能够及时顺利领到工程款,先后通过林某送给该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谭某共计人民币990万元。谭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帮助杨某取得上述四项工程的施工权并顺利及时领取了工程款。案发后,谭某和林某已先后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99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对其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杨某的行贿犯罪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其所犯行贿罪进行处罚。杨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对侦破谭某受贿重大案件有一定作用,依法可以对其所犯行贿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杨某是由于谭某授意林某向其索贿才向谭某行贿的,依法可以对杨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对杨某所犯行贿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茂南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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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受贿的同时也坚持对行贿行为予以打击。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行为一起查”。<<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增设了罚金刑,并对行贿人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作了从严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行贿行为是受贿违法违纪行为的另一方面,是社会上不法分子为实现其利益而拉拢、围猎国家公职人员的重要手段。在反腐败斗争中通过查处、遏制行贿不法行为,严肃追究行贿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对公职人员的侵蚀,有利于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

  (何松富)


来源:茂名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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