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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陆法官,谢谢你了,没有你们法院的公正判决,我就不能这么及时拿到赔偿款了。" 近日, 轮胎爆炸伤人案当事人林某给信宜法院法官打来电话,对该院依法公正办案表示感谢。
案件回放
今年36岁的广西籍农民工林某系一名受雇的吊车司机。2015年11月某日下午,因吊车年检的需要,林某驾驶吊车来到信宜市城区郑某经营的某补胎店,对吊车的8条旧轮胎进行更换。在店内工人更换轮胎的过程中,一条卸下并已充满气的翻新车胎突然发生爆炸,爆炸瞬间产生的强大气流将一旁的林某弹飞至半空。林某跌落地面后血流不止,被送往信宜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57天后,被转送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8天,其间共产生医疗费232207.28元。经鉴定,林某伤情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郑某向林某支付了22740元的医疗费后,就拒绝赔偿其他费用了。林某认为,自己在郑某商店中因翻新的轮胎爆炸致重伤,郑某作为补胎店的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于今年3月,他一纸诉状将汽车补胎店及经营者郑某夫妇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合计共433198.03元。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民一庭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郑某经营补胎店,但补胎店的经营范围没有轮胎翻新加工项目,未经批准不能从事轮胎翻新加工的经营活动。且在更换轮胎的操作过程中,店内的工人违反操作规则,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隔离外来人员,导致原告林某受伤致残。被告作为补胎店的管理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事故发生,应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知到工人在更换体积庞大的轮胎施工现场存在危险隐患,却仍在附近停留甚至来回走动,致使自己受伤致残,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责任,依法确定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经核实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为433198.03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付193859.02元(433198.03元50%元-22740元)给原告。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的义务,案结事了。
茂名晚报记者 池榕 通讯员 陈严 陆富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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