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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多人被小贷公司“贷款”1000多万
诉称自己不知情,互联网小贷是否应该验明贷款人真身存争议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陈颖
一名当事人“意外”收到了天弘基金发来的50元补偿款。一名当事人“意外”收到了天弘基金发来的50元补偿款。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竟“被贷款”。近日,南都记者收到多人爆料,他们注册过国内某超级电商平台店铺(以下简称某店铺)后,却被别人冒名以该店铺的方式向国内某超大型互金集团旗下的小贷公司(以下简称某小贷公司)进行贷款。南都记者采访发现,“被贷款”主要分为三类:被冒用身份信息注册某店铺进行贷款的;或者身份证被朋友或亲戚用于注册店铺,但实际经营店铺人、实际贷款人且贷款实际使用人不是本人的;还有就是原为某店铺注册人、实际经营人,后转让给第三人,被第三人进行国内某超级电商平台贷款的,本人毫不知情。被贷款者尹光瑞对南都记者表示,在被贷款者看来,某小贷公司的信用贷审核程序存在较大漏洞,未能准确核实实际贷款人导致“被贷款”。
对此,国内某超级电商平台(以下简称某平台)方面回应南都记者时表示,该平台明确规定店铺不能私下转让,所以如果因为某店铺私下转让而出现的“非本人贷款”,名义借款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实际用款人追讨相应权利。而对于身份或账户等信息泄露导致被冒用或被盗造成的“非本人贷款”,在名义借款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该平台贷款将提供必要帮助,包括停止催收、减免利息、删除相关征信记录等等。
办信用卡、房贷被拒:
自己名下背负债款留下不良记录
自己名下突然冒出45.31万元贷款,且全部逾期3个月以上。尹光瑞从来没有想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2016年3月,尹光瑞因办理一张信用卡被拒,才发现自己征信信用留下污点,且突然发现自己成“欠债人”。经查询,总共6笔的贷款系一家以自己名字注册的某店铺从重庆市某小贷公司贷款。尹光瑞说,该店是2012年底,老婆的中专同学因为需要开一家卖羽绒服的某店铺,请自己帮忙注册,但他并未参与该店经营,也从未申请和获得这笔贷款,如今却因为帮别人开店而背负了30多万的债款(实际借款人归还了一部分),且影响到了自己的征信记录。
“尽管后来老婆的中专同学帮忙作证,这笔贷款并非我所贷,但某小贷公司仍坚持我为贷款人。”尹光瑞告诉南都记者。
广西桂林的陈文博情况与尹光瑞类似,属于身份证被亲戚用于注册店铺。他在2013年买房申请房贷时,发现自己名下有30万元以某店铺申请的小贷贷款。“我曾经在2009年将身份证借给亲戚注册。”陈文博说,2009年某小贷公司尚未推出某店铺贷款业务,他未曾想此举会让自己背负上债务,而且进入银行贷款“黑名单”,最终未能成功申请银行贷款,并赔付了一笔购房定金。
被贷款者:
300多个人“被贷款”1000多万
尹光瑞发现被贷款后,他发现有这样的遭遇不只他一个人。
在两个2016年初建立的微信群中,同样遭遇浙江或重庆某小贷公司的有370多人。“初步统计所有人‘被贷款’金额已经超过1000万元。”尹光瑞告诉南都记者,最大一笔贷款是广州的一个被贷款者,“被贷款”金额达到290多万元。这300多位被贷款“情况类似———注册过某店铺,被别人冒名通过某店铺的方式进行贷款。”其中大概包括三种类型:被冒用身份信息注册某店铺进行贷款的;身份证被朋友或亲戚用于注册某店铺,实际经营店铺人、实际贷款人且贷款实际使用人不是本人的;还有就是原为某店铺注册人、实际经营人,后转让给第三人,被第三人进行某平台贷款的,本人毫不知情的。尹光瑞对南都记者表示。
南都记者采访了十多名“被贷款”者,除了上尹光瑞和陈文博这样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借给别人注册某店铺的,还有部分是身份信息被盗或者将店铺转让最终“被贷款”。
安徽的林晓的夫妇至今就很后悔,当初将某店铺转让惹出的麻烦。2014年,林晓的老公在河北保定白沟镇将其名下的一某平台集市店铺通过四川一公司转让给了一名叫陈亚坤的人,并且签订了居间合同。但一年后,林晓的被通知其名下有3万多信用贷款逾期。如今受让人陈亚坤已经联系不上了,这笔债被一直记在林晓的名下。
除了转卖,某店铺被盗也成为部分人“被贷款”的原因。重庆女生邓丹2013年开了一家某店铺,后因工作原因,便于8月份关闭某店铺并退还1000元的消保押金,从此再没上过此账号。但2013年10月23日晚,朋友给她的关联账户转账买物品时,转入的资金立马被扣除,并显示用于偿还某平台集市订单贷款。邓丹才得知,其名下有2500元的订单贷款以及3000元的信用贷款,创建于2013年9月13日。“贷款联系人界面,填写的父母亲,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以及姓名都是我不认识的人。打电话过去显示的是辽宁葫芦岛地区。”邓丹告诉南都记者。
和上面几人不同,河南郑州的米凯星甚至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开了某店铺,也“被贷款”了。2015年12月,米凯星进行支付宝实名认证时才发现自己“被贷款”5万元,而“被贷款”记录显示为2013年,她才是个大二学生。“我出身农村,大学学费都是助学贷款,哪有能力进行贷款还款,所有一切都是我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贷款。”米凯星至今不清楚是什么时候被开了某店铺。
案例:
被贷款者不知情被判“败诉”
“‘被贷款’对于生活影响很大。”陈文博告诉南都记者,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他几乎每天接到自称为某平台委托的信用管理机构催债电话,不堪其扰向浙江省政府金融办投诉以后,不再被电话骚扰。但2015年以后,其又接到催债电话。
被催债,几乎是所有“被贷款”人都遭遇到的情况。邓丹告诉南都记者,她不断被各地打来的催款电话所困扰,而其家人也不断收到催收电话威胁。被催收的同时,他们普遍因此留下征信不良记录。
除此,尹光瑞说,更大的麻烦还在于随时有被起诉的风险。因为作为债权人,某小贷公司随时可以将“被贷款”者告上法庭。部分“被贷款”者告诉南都记者因为留在某小贷公司借款系统里的不是本人电话,即便告上法庭了都不知道。陈文博就告诉南都记者,其在2016年一次查询中竟无意发现自己成即将开庭受审的“被告”。厦门的“被贷款”者郑冬林也表示,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缺席判决。
南都记者发现,从目前法院的判决看,原为某店铺注册人后转让给第三人的“被贷款”者,以及身份证被朋友或亲戚用于注册店铺的“被贷款”者目前在法院判决中普遍败诉。尹光瑞2016年向杭州滨江区法院起诉某小贷公司和实际贷款人,要求以不知情为由确认其某账户在线签订的《信用贷款合同》无效。但2016年12月29日,杭州滨江区法院判决驳回了这一请求。
南都记者采访中发现,相较这两种“被贷款”人的困境,被冒用身份信息注册某店铺进行贷款的“被贷款”者,最终某小贷公司放弃对其追偿的可能性较大。邓丹告诉南都记者,在多次报案后,目前某小贷公司已经对其实行债务转移,但在其看来,之前的各种催收已经对其生活造成非常大的干扰,她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纠正错误贷款信息,恢复受损征信,并要求这家知名小贷公司公开道歉、真正贷款人受到应有惩罚。同样被盗用的米凯星也表示,目前某小贷公司已停止对她的催收,且在没告知的情况下,还“意外”收到了天弘基金发来的50元补偿款,但其认为,某小贷公司并未正式与其告知此事,要求其应该通过公开方式对其道歉。
质疑:
小贷公司贷款流程是否存“瑕疵”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何宇认为,除了个人信息被盗用的被贷款者,其他两种情况的“被贷款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他看来,要基于自己的意愿将个人信息借给他人注册或者将账号转让出去,不管是否知道有关借款业务,最终的借款责任都必须有账号所有者负责,而且某小贷公司是禁止账号私下转让的。
何宇指出,某小贷公司和借款人之间为外部关系。而账号所有者和借款人之间为内部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某小贷公司是非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内部关系并不能对抗外部关系。对于账号被盗或者身份证被冒用情况,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无证据证实盗用或冒用情况,其建议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此,昨日某平台方面在回应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非本人贷款”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某店铺私下非法转让造成的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二是身份或者账户等信息泄露导致被冒用或被盗所产生的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对于第一种情况,某平台明确规定某店铺不能私下转让,所以如果因为某店铺私下转让而出现的“非本人贷款”,名义借款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实际用款人追讨相应权利。对于第二种情况,即身份或账户等信息泄露导致被冒用或被盗造成的“非本人贷款”,在名义借款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之后,某平台贷款将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停止催收、减免利息、删除相关征信纪录等等。
不过,尹光瑞等“被贷款”人看来,“被贷款”系因为某小贷公司的信用贷审核程序存在较大漏洞。“放贷时为什么不核实资金到底是不是发放给了我呢?”尹光瑞认为,某小贷公司必须对实际贷款人信息进行核实,其他用户不应该为其审核漏洞买单。
为尹光瑞等“被贷款”人担任代理律师的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徐贤彪对南都记者表示,某小贷公司不能因为某平台认证过而免除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的义务。此外,他特别指出,《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放贷的制度要求,包括:借款人书面申请,贷款人尽职调查,贷款面谈制度等,其中特别要求“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从银监发(2008)23号文可以看出,小贷公司是适用银监会发布规定的。但某小贷公司在贷款审核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没有核实实际贷款人身份。且从被贷款人的情况看,没有申请贷款,更没有书面申请贷款。某小贷公司没有进行过任何实际借款人身份的调查,甚至没有面谈,也没有电话、短信等联系,违反了相关规定。
徐贤彪认为,目前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是回避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到底是否适用于互联网小贷的问题,随着互联网小贷牌照不断增加,互联网贷款规模不断增加,类似案例还将不断出现,他建议,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对此点进行释明。
对此,南都记者向某小贷公司方面发出采访提纲中:“《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放贷的制度要求是否适应放在某小贷公司?放贷审批时如何判断,发出申请的人是否为账号身份证的注册人?”对此,某小贷公司方面均未给予回应。
对此,也有法律人士认为,《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不适用于互联网小贷。何宇就认为,互联网小贷系线上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这是新生事物,与线下传统借款业务不同,不能简单以传统贷款管理办法如一一面谈等进行规范。
广州易安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北认为,不管线上还是线下,“被贷款”的情况都难以避免,而对于互联网小贷是否适用线下贷款管理办法,目前监管并未明确。在其看来,事实上现有科技技术是完全能够应对市面上大部分远程诈骗的,但很多互联网小贷公司过分强调所谓的“客户体验”而忽略前期的风控和背调。
采写:南都记者 陈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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