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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奖励“随手拍违章”被质疑:执法权不应赋予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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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7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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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奖励“随手拍违章”被质疑:执法权不应赋予市民

南昌奖励“随手拍违章”被质疑:执法权不应赋予市民

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官网上开辟的“市民有奖拍摄举报专栏”。官网截图


近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官方微信,发布了“随手拍举报”信息:南昌市民在生活中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在线填写车辆号牌、违法时间、违法地点等信息进行有奖举报,最低奖励20元,最高10000元。
此举引发了网络质疑。有法律界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市民拍摄违法行为,有偷拍嫌疑,涉嫌侵犯隐私。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警察被赋予收集违法证据的权力,市民拍摄图像,不能作为处理依据。南昌市公安交管局回应称,“随手拍”将于1月20日启动,目前尚未有实施细则。
举报违法行为有奖

2017年1月起,南昌交管部门通过多个渠道,上线了一项名为“随手拍举报”的活动。
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官方网站上开辟有“市民有奖拍摄举报”专栏。点击进入后,需要填写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以及举报对象的车牌号码、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和违法类型。此外,举报人同时需要上传一张图片作为附件,才能完成整个举报过程。
在南昌交管部门的官方微信公号上,同样开辟有举报功能。南昌交警提醒举报者需确保举报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所上传的举报图片至少需要三张,并体现出车辆号牌、外观及违法事实。
南昌交警在说明附件中称,市民参与举报,可获得物质奖励。依据所举报的违法情形和车型不同,金额也不同。其中,“向道路上抛洒物品”奖励标准最低,每起奖励20元,“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致人死亡”,每起最高奖励10000元。
昨日,记者登录上述系统。在上传了相关信息后,系统提示已经进入审核状态。在交管部门对举报信息进行审核后,可通过身份证号对奖励状况进行查询。
交管部门称尚未有实施细则

鼓励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还给予现金奖励,南昌交警的这一做法,随即引发舆论关注。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南昌市公安交管局及多个交警大队称,尽管举报页面已经上线,但“随手拍”实际开始日期为1月20日,目前尚未有实施细则。
南昌市交管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鼓励市民拍照举报,其目的是希望市民参与到监督交通违法行为当中,提供有效执法线索。
记者发现,这并不是南昌交警首次举办此类“活动”。早在2013年7月25日,南昌市交管局即发布《关于市民拍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实施意见》。在上述意见中,除具体奖励标准及拍摄要求有变化外,其余条款与本次“随手拍”极为类似。
在2013年的举报活动中,获得奖励与否的认定标准,被明确为机动车以“录入公安违法管理和信息系统为准予以奖励”,行人、非机动车以在南昌交警官方微信公号及微博被采用曝光为准。而举报人自举报之日起十日后,可登录查询举报信息是否被采用,并于每月25日-30日期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宣传处领取奖金。
■ 链接

广州交警“随手拍”活动被判败诉

2003年,广州警方曾经开展过“随手拍”活动。据央视报道,2004年3月,广州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认定某车主有违章行为,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随后车主以“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机关获取”为由上诉,同年12月,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终审裁定车主胜诉。最终,广州警方不得不叫停“随手拍”。
■ 焦点

市民随手拍违法行为是否合适?

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不建议使用拍照形式

本身并不具备执法权的普通市民,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包括车牌号码在内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拍摄,并对外发布,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偷拍?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律师认为,市民在拍摄时,尽管其目的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但仍涉嫌侵犯他人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需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市民拍摄交通违法行为,实际是用一个违法行为,去举报另一个违法行为。”王优银表示。
而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则称,如果市民将拍摄的照片、视频,不做面部遮挡即发布到网上,则涉嫌侵犯当事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侵权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侮辱罪、诽谤罪。
王优银认为,鼓励市民采取类似“偷拍”形式举报,实际违反了行政执法“依法公开”的原则。鉴于市民“随手拍”可能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王优银建议,交管部门可以鼓励市民有奖举报,但“不建议以拍照形式进行,主管部门自行调查、核实即可。”
举报材料能否作为执法依据?

只有执法者有权搜集证据处罚,市民拍摄图片需进一步核查

多位律师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调查取证是公安机关专有权力,是行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更不能交由个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对交通违法取证应“着装公开拍摄,杜绝隐蔽或跟踪拍摄”。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王常清律师认为,上述规定意味着只有交警依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如果仅以市民拍摄的照片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则涉嫌是程序违法。
既然法有可依,市民的举报材料又作何用途?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称,如拍摄者本身即为目击者,则举报材料可以作为证据。除此之外,多数材料只能作为线索,需要警方依法进一步调查核实,才能转化成办案证据。在接到举报线索后,交警部门应严格按程序调查取证,不能以举报材料代替取证,在无法取得进一步证据证明交通违法行为存在时,则不应作出行政处罚。
有奖举报是否会引发“钓鱼举报”?

律师称“耗时耗力”,影响执法进度

有网友质疑,交管部门鼓励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其初衷并无不妥,但是否需要设立奖金,则值得进一步探讨。
在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看来,“鼓励举报”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举报者可能故意诱使司机违法,从而进行拍摄并获取奖金,出现“钓鱼举报”。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认为,有奖举报“耗时耗力”,短时间内虽可起到一定效果,但不利于长期执法。在他看来,市民拍摄的线索必须经过执法者固定,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实际操作方面,这些线索很可能无法查证属实,或者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干扰执法进度。时间久了,市民也不再愿意参加这样的“有奖活动”。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实习生 武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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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7 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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