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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莫问 于 2017-1-5 11:57 编辑
近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消息,化州多名官员、村干部等人被提成公诉。
1、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陈×益、庞×刚提起公诉
2016年11月8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贪污罪对犯罪嫌疑人陈×益、庞×刚提起公诉,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陈×益在任化州市市容卫生管理处设备股股长期间,伙同该管理处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庞×刚,利用职务之便,乘向供应商采购扫把之机,通过扩大采购扫把数量、单价的形式,套取公款共计92293.7元,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2、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张×旺、张×刘、李×英、张×高提起公诉
2016年9月2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贪污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旺、张×刘、李×英、张×高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旺任化州市中垌镇青山村委会书记期间,伙同村委会干部张×刘、李×英、张×高乘协助广州市海珠区对口扶持化州市中垌镇青山村委会发展橘红生产工作之机,通过扩大橘红苗单价,套取扶贫资金39340元,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李×、谢×英提起公诉
2016年6月24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贪污、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李×、谢×英提起公诉,2013年间李×、谢×英利用职务之便,乘珠海市高新区对口帮扶化州市文楼镇垌村委会发展橘红生产及扩建平山线公路之机,与村委干部谢×源、谢×华、陈×梅(三人另案处理)共同密谋,通过扩大橘红苗单价的方式,私分橘红苗扶贫款及修路工程余款共77734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4年间,被告人李×与村委会干部谢×英、谢×华、谢×源乘协助珠海市高新区将扶持款发放给农户陈×明等人之机,索取陈×明等人的扶助款共计24000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祝×斌提起公诉
2016年11月25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祝×斌提起公诉,2009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祝×斌在任化州市平定镇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乘工程项目建设及人事提拔之机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239.3万元、港币15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林×芬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7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行贿罪对犯罪嫌疑人林×芬提起公诉,2009年至2010年期间,林×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李×江、颜×方以财物,数额合计人民币四百万元,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