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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借他人信息绑定微信盗刷他人储蓄卡涉嫌信用卡诈骗
以帮工友网上申领信用卡为名,谎称需要该行储蓄卡账号及预留手机号码等资料,拿工友手机将储蓄卡与工友微信进行绑定,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转走工友储蓄卡内人民币12200元。近日,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黄某航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某航与被害人苏某明均在中山市港口镇某电源厂工作,二人系工友兼室友关系。2016年9月21日晚,苏某明与黄某航在宿舍聊天中提及想在网上申领建设银行信用卡,但不知如何操作,求助于黄某航。黄某航动了歪念头,谎称申领信用卡还需要该银行的储蓄卡账号,骗取苏某明建行卡账号6217***********0347及该卡预留手机号码等资料,在帮苏某明申领信用卡过程中,将苏某明的全部资料截图保存于自己手机内。当天晚上趁苏某明睡觉时,黄某航偷偷拿走其手机,登陆苏某明微信,将微信号与上述储蓄卡绑定,通过微信转账、红包支付等方式转走苏某明卡内人民币7000元。随后删除相关短信并将手机放回原处。此时苏某明并未发现储蓄卡内部分余额已经不翼而飞。
黄某航得手后将钱款挥霍一空,知道苏某明卡内余额还有5000多元,同年9月23日下午5时许,黄某航再次使用苏某明的手机,通过相同方式转走苏某明上述储蓄卡内人民币5200元。苏某明发现手机不见了正到处寻找。黄某航删除相关转账信息后将手机还给苏某明,谎称在苏某明床下发现了该手机,次日随即离职。苏某明查看手机时发现其当天在ATM机取款300元的通知短信被删除了,才发现其手机被人操作过,经查询发现其建行储蓄卡内余额被盗刷,随即报警。同年10月19日,黄某航在广东省惠州市被抓获。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被告人黄某航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应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温馨提示:银行账号、预留手机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等均为个人隐私及重要信息,公民应予以妥善保管,避免泄露或被他人利用。此外,在便捷支付发达的今天,手机作为便捷支付的重要载体,建议设置数字或手势密码,加强密码管理,减少手机不幸被盗带来的损失。
借他人信息绑定微信盗刷他人储蓄卡涉嫌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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