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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获悉,截至12月9日,我市共接到转办来信来访案件10批共29宗;12月8日晚,我市收到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转办的第十批环境信访来电来信举报件7宗,其中茂南区3宗、高州市1宗、化州市2宗、电白区1宗。到9日止,全市共办结案件 12宗,正在办理17宗。
昨日,全市出动66个工作组1795人,检查企业(养殖场)348家、公安传讯5人、约谈有关人员106人,清理垃圾685吨、拆除养殖场5家、查封1家、处罚金额56.525万元,刑事拘留1人。
环保知识问答
问:新环保法如何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规定各级政府承担以下责任:改善环境质量,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问: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答:下列十一种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⑵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⑶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⑷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
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⑺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
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⑼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⑽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⑾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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