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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病保险最高可报30万元
昨日,佛山市人社局发布了《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2016年12月6日至12月12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记者获悉,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含)至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累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最高支付限额或将从原来的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文/广州日报记者李贤通讯员邹花妍
划重点
比例升了:报销额度增10万元
2013年7月1日,佛山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印发了《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从2017年1月1日起,根据佛山医保一体化改革方案,佛山大病保险保障将进一步调整。在大病保险“二次报销”的基础上,拟将最高支付限额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并选定部分恶性肿瘤疾病,将对应的非替代性靶向药纳入大病支付范围。
具体来说,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2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2万元(含)至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累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
《办法》明确,大病保险的赔付范围包括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和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两部分。根据《办法》,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指的是:参保人住院(含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含超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以上部分、职工身份参保人连续按月缴费未满3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不纳入;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慢性病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超年度限额标准以上部分);单病种付费的个人实际自负部分(职工身份参保人连续按月缴费未满3个月的,不含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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