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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好处费助他人中标 陵水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获刑4年
南国都市报11月25日讯(记者谭琦 通讯员刘佳)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商谋取利益,收受7人所送贿赂款205万元。11月2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陵水原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郑文秀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文秀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5万元。
1965年出生的郑文秀系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案发前任陵水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2004年,郑文秀时任陵水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个体建筑老板林某泉在郑文秀的帮助下,承建了陵水县文明办的文化室项目。2010年,陵水县卫生局要开建经济适用房项目,为了在陵水县卫生局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上获得帮忙,同时感谢郑文秀之前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2011年春节前,林某泉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郑文秀30万元。收到林某泉所送的好处费后,郑文秀要求陵水县卫生局负责人詹某在项目上给予林某泉帮助。2011年12月,林某泉挂靠的建筑公司中标该项目一期。为了感谢郑文秀的帮助,2012年春节前,林某泉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郑文秀40万元。
2010年,陵水县民政局养老院服务中心公寓楼工程公开招标,个体建筑老板林某荣找到时任陵水县副县长郑文秀,希望郑文秀帮忙中标该工程。郑文秀给时任陵水县民政局副局长王某某打招呼,要求他在招投标过程中关照林某荣。在王某某的运作下,林某荣挂靠的建筑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为感谢郑文秀的帮助,2011年春节前,林某荣送给郑文秀20万元。2011年,郑文秀又通过同样的方式帮林某荣中标养老服务中心绿化工程、道路及地面铺装工程、室外排水工程三个标段的工程项目。为感谢郑文秀的帮忙,也为了继续获得郑文秀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林某荣分别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和2014年春节前共送给郑文秀30万元。
此外,郑文秀在陵水民政局养老服务中心项目、陵水县民政局文罗镇新华小学至打罗村道路工程招投标等过程中,为工程承建商提供方便,收受工程个体老板陈某江、姜某友等5人所送贿赂款85万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郑文秀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建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林某泉等7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郑文秀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当庭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后,郑文秀表示认罪服罚,不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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