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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茂南法院对一起因车辆停放问题而引起持械殴打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黄某系茂南区人,与父亲在本地乡镇某市场租有一个商铺经营生意。黄某所在商铺的隔壁是吴某的商铺。今年2月13日约9时,吴某和妻子先后把摩托车停放在黄某铺头门前,黄某父亲多次劝说让吴某开走摩托车,但是吴某不理会。黄某父亲为了解气,也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到对方的铺头门前,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黄某为了帮其父亲,一边扬言要打死吴某,一边打电话叫其亲戚带人前来帮忙。吴某听到这番话后,也打电话叫其儿子小吴过来帮忙。随后,小吴带着朋友张某一起到达现场进行劝架。没过一会,黄某就带着其亲戚柯某等约6名男子到达现场,上述人员分别手持铁铲、菜刀、木棍等器械朝吴某等人冲过去进行殴打。打斗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并抓获黄某,黄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小吴和张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黄某与吴某、张某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向两位被害人赔礼道歉,后悔自己的行为,并一次性赔偿吴某人民币28130元、赔偿张某人民币7570元,两位被害人自愿对黄某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黄某参与的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其纠集同伙实施作案,并持械参与殴打他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黄某是初犯、偶犯,本案又系黄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之间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纠纷而引起的犯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黄某在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两名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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