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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律救济渠道的缺失使贾敬龙走向了贾敬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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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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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贾敬龙案要回到事实细节

贾敬龙为什么走向了贾敬龙案,在很大程度上或许就是因为一个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的缺失。个案要实现公正,具有普遍意义的有效法律救济更应加速完善。
本报特约评论员颢钧
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贾敬龙死刑。一时间,社会各界议论纷纷,一些学者和律师呼吁“刀下留人”。昨天,新华社刊发报道,此话题再次升温。
和其他公共事件一样,有关贾敬龙生或死的舆论同样呈多元化发散趋势。有人要借贾敬龙案推动中国废除死刑,但在中国仍保有死刑的当下,这一个案负载不了废除死刑的使命。从人道出发呼吁最高法院“刀下留人”,对贾敬龙并无太大意义。
还有人借贾敬龙案批评死刑的选择性适用,并视之为最大的不公。因为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如何理解“罪行极其严重”,在不同的语境中,常见争议。贾敬龙能否免予死刑,也需要在事实细节上反复审查——在为贾敬龙呼吁免死的声浪中,自首确是很重要的理据。只是不知道,这样的争议还能否经由诉讼程序来加以甄别。不管是专家还是网民,借由舆论提供的只是线索,哪怕法院裁判确有错误,也需要由法院自己来纠正。
贾敬龙案目前似乎悬在了空中,何去何从,只能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这一个案的最终结局,笔者无法预断。但如何预防下一个贾敬龙案,却是案件结果之外的紧迫话题。贾敬龙为什么走向了贾敬龙案,在很大程度上或许就是因为一个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的缺失。贾敬龙并不是一开始就走上了杀人的绝路。在他的房子面临强拆时,
他也曾试图抵抗,但失败。即便是他的房子被强拆之后,他也曾对制度救济抱有很大期望,但法律武器在反拆迁上似乎并不好用。
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支持一个村主任成为强拆者,这是有些地方极具吊诡的现实。如果有合法的拆迁主体,依循了合法的拆迁程序,类似的流血悲剧就不太可能发生。
对于贾敬龙来说,不利的地方在于,拆迁以征收协议为前提。贾敬龙的父亲贾同庆签了协议,算不算数?有说法称,协议是村里通过某些变相强制来达成的。但根据一审判决书中北高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室出具的收据显示,贾同庆分得的第一套130多平米的房子应交房款148333元,实交60000元,欠88333元,第二套110多平
米的房子应交房款21958元,两套楼房共计应交170291元,因已交60000元,故应再交110291元,贾同庆家二层评估费和搬迁费共计93413元已抵楼款。贾同庆家还欠16878元楼款没交。这说明,贾家同意了征收补偿,也实际分得了拆迁安置房。如征收协议已经成立,那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移转,贾敬龙也就无权对该房屋主张权利。这也是核心争议之所在。
跳出贾敬龙案来看拆迁,其实本就不应存在“强拆”。强行拆除的前提是双方冲突——如果化解纠纷能够提前再提前,小问题也不至于发酵为大案件。个案要实现公正,具有普遍意义的有效法律救济更应加速完善。唯有如此,我们才能避免下一起贾敬龙案再现。相关报道见A12版

媒体:法律救济渠道的缺失使贾敬龙走向了贾敬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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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十目一行也还是看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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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牛牛牛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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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初来乍到,请多多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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