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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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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玉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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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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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分红
东莞市政府日前印发了《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镇(街道)或村(社区)产业升级项目的具体补贴标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该补贴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
竣工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管理办法》规定,镇(街道)或村(社区)自行投建、自有产权、纳入省市“三旧”改造范围、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改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市财政根据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
村(社区)将旧村、旧工业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经济项目,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可经属地镇(街道)审核,按改造施工前6个月相关旧项目实收租金总额的50%,向市财政申请一次性给予改造、装修、招商期间的租金补助,每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如果村(社区)通过整合15亩(含)以上土地实施拆除重建改造,发展产业项目,在已取得项目开发权,改造方案已经市“三旧”办批准并办理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旧厂房拆除或旧地块平整后,市财政分别按相关合同、协议或国土证载明的用地面积,实施每宗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将通过暗访抽查方式监管
《管理办法》透露,市审计、农业、监察、财政等相关单位将采取不定期暗访、抽查等方式,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严格防止借项目骗取补助、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
各镇(街道)加强对补贴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指定用途及清偿债务,不得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补贴奖励、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根据相关要求,各镇(街道)、村(社区)、项目业主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会同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详细检查(包括改造项目的现场检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要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若发现镇(街道)、村(社区)协助项目业主弄虚作假,则停止办理该镇(街道)、村(社区)有关财政补贴奖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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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又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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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怎么说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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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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