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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说啥-渭南论坛】
中山重特大疾病新救助办法月底实施 因病致贫家庭可获救助
困难居民患重特大疾病受助范围扩大。
文/广州日报记者潘斌 通讯员程倩敏 图/广州日报记者于涛
昨日,中山市民政局对外发布,从11月24日起,中山正式实施修订完善后的《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救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扩大至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四类。中山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只要住院或按本市医保制度进行特定病种门诊治疗,均可获得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扩大到四类人员家庭
近日,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办法》指出,救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扩大至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四类。其中,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为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相对固定人群,定义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为非固定人群,全市户籍居民均为潜在被救助对象,只要满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符合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据悉,中山市从2014年1月起实施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对象住院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和自费费用分别由市镇(区)两级财政按比例给予救助。新《办法》将救助受惠面扩大至普通困难家庭,预计新增2700人受惠。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中山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由市财政按比例给予救助(2万元以下救助70%,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80%),年救助限额20万元;其中的低保、低收入对象,自费费用部分由镇区财政按不低于50%给予救助;其中的特困供养人员,除市级医疗救助外,剩余所需负担费用100%由镇区财政解决。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自付+自费),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按70%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20万元。
结算流程公平高效
对于“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市级财政医疗救助部分实施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服务。据了解,“民政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系统”2015年3月起在全市47家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正式提供结算服务。凡参加了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特定病种门诊治疗结算时,只需凭社会保障卡由医疗机构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的同时,通过“一站式”结算系统可按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同步实施医疗救助结算,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对接。
未获“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医疗救助对象,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医疗救助,需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证件、证明、资料等。
审核流程公平严谨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严格按照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等经审核、审批、公示等环节认定;“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审核审批流程进行认定,并将依据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通过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核对,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据了解,市民政部门委托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者,在有关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并于次月5日前将申请资料转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收到全部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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