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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说啥-渭南论坛】索赔90多万元被法院一审驳回 此案为全省首例
通讯员王念、王艳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今年,谢某为自己打起了官司,他起诉的恰恰是作为律师的“娘家”——律师协会。近日,谢某起诉市律协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的案件在市第一法院一审宣判。据悉,这是全省首例律师起诉律师协会赔偿的民事诉讼案。
律师篮球赛上摔伤成九级伤残
2013年9月,中山市律师协会组织“纪念律协成立20周年律师三人篮球赛”。谢某报名参赛。9月4日,谢某在三人篮球赛中摔倒受伤,诊断结果是:右胫腓骨远端骨折并踝关节半脱位,右腕三角骨折,急性腰扭伤。2015年9月7日,谢某被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15年12月25日,谢某被中山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
“律协每年收取律师交付的会费,完全有能力在举办各项活动中为会员提供安全保障,但律协却没有投入应有的资金租借安全的、固定的比赛场地,而是每天临时更换比赛场地, 导致我赛前就疲惫不堪。比赛时间被安排在每天工作日的晚上,作为执业律师,每天白天要工作,外出时要驾车,每天工作很疲惫,晚上又要从三乡出发到城区临时寻找比赛地点,到达后上场比赛。如此,难道不应承担安全责任吗?”谢某对比赛的组织工作提出了异议。
“我作为家里唯一的顶梁柱却严重受伤,家庭陷入困境。在事故之后两年进行两次手术,因术后疼痛及康复治疗,无法进行工作,处于停业状态,律协在我两次躺在手术台上却继续每年收取2013年至2015年三个年度的会费,使我雪上加霜。故请求法院判令律协给付我2013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7日的误工费725540元及人身损害赔偿款、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双亲的赡养费用和孩子的抚养费等合计848896.73元,退还我两次手术期间已缴纳会费81000元,并能让我从2016年度起减半收取会费。”谢某在诉状上写道。
律协认为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律协的代理人认为:“首先,律协组织篮球赛是公益性质的,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商业比赛,没有任何商业利益和价值。其次,律协并没有强迫所有律师都要参加。谢律师的受伤是在拼抢接球过程中自行摔倒所致,没有与其他场上运动员相碰撞、身体相接触的情形,也没有任何外力作用所致,其受伤是其不慎摔倒造成的,无直接的实际侵权人,也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属于竞技运动中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原告受伤后,律协及时对谢律师进行了救助并给予一定的慰问金和救助金。”
“2013年、2014年、2015年,谢律师每年向中山律协交纳会员费3200元,其律师所每年交纳团体会费24000元;谢律师受伤后,中山律协已向其发放慰问金22000元。谢律师受伤后,并没有停止执业。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谢律师于2013至2015年这一时段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律师法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律协代理人表示。“律协对谢律师受伤进行慰问,律协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过错、与原告的受伤无因果关系、原告的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律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属意外事件 诉讼请求理据不足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中山律协作为组织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谢某作为一名律师,具有充分的认知能力,对参加比赛存在的风险应该具有合理的预见,其因摔倒而受伤,法院认定为意外事件。谢某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交纳会费是中山律协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之一,故谢某请求法院判令中山律协退还其两次手术期间已缴纳会费81000元及从2016年度起对身体已残废的原告减半收取会费的诉讼请求亦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谢某因伤带来的极大痛苦及经济损失客观存在,可通过诉讼之外的途径向中山律协申请适当的经济帮助。法院一审驳回了谢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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