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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 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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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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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于 收 缴 非 法 枪 支 弹 药
  严 厉 打 击 涉 枪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通 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根据《刑法》、《枪支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仿制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邮寄枪支、弹药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四、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五、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凡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重奖,根据举报线索,收缴军用枪支一支,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一万元奖励;收缴非制式火药类枪支一支,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五千元奖励;收缴气体类枪支一支,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三千元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 、0668-291223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茂名市公安局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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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枪支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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