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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市场化债转股指导意见刚刚出台不久,各部委针对债转股的实施细则便纷纷加速落地。27日市场传出,财政部、银监会近日下发了新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接收方为各财政厅、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资产管理公司(AMC)等机构。
当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下称“长城资管”)某地方办事处副总经理对第一财经记者确认,长城资管已经开始实施新的不良资产转让办法。他还透漏,自己参与了上述新版《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起草和讨论工作。
与2012年旧版《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2012】6号)不同,《新办法》规定明显的变化是: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组包门槛由之前的10户可批量转让,降低至3户。上述长城资管某地方办事处副总经理表示,目前长城资管正在与银行商议,只要凑够3户就可以按批量接受银行的不良资产。
另一方面,第一财经记者获悉,银监会近期也下发了《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2016】1738号)。同样是针对(【2012】6号)的修改,核心是放宽了此前一省原则上只可设立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相当于地方政府放开AMC“二胎”政策。
批量转让门槛降低加速处置不良
“批量转让门槛从原来的10户降低到3户,就好比一个漏斗,如果只有10户才能漏下去,很多不良资产都漏不下去。但现在变成3户,更方便AMC处置不良资产,预计不良资产处置将提速。”上述长城资管某地方办事处副总经理称,早前,将不良资产按10户认定为批量转让可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支持,也符合国家政策的指导方向,此次调整为3户一组批量转让也将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市场普遍认为,《新办法》通过降低批量处置不良资产组包门槛,可以起到加速处置不良资产的目的。但也有市场有观点认为,《新办法》出台后限制了转让给社会投资者的自由度,原因是仅3户就需要报批。
按照旧版《办法》,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是10户才可以批量转让,10户以下的处置则属于非批量,可自由转让给社会投资者。
不过,上述长城资管某地方办事处副总经理并不认可这一观点,他称,不良资产市场是牌照许可经营,银行在转让不良资产时,除了四大AMC和地方AMC外,银行并不敢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此前一般都是10户一批转让,现在则是3户批量转让。
对于报批限制了自由度的问题,他也表示,在实际操作中不良资产转让是银行内部的程序,对于报批而言也是银行内部批,各家银行都有自己的规定。对于AMC而言也有内部操作规定。银行卖不良资产,AMC收不良资产,并不会因为多少户就改变审批要求。
地方AMC放开“二胎”政策
自从10月10日国务院颁布本轮市场化债转股指导意见后,各部委的细则正在加速落地。除了财政部、银监会联合修改了2012年开始实施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外,第一财经记者还获悉,近期银监会方面也下发了《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2016】1738号)
“1738号文”对此前2012年《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2012】6号)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一家地方AMC的限制作出放宽。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AMC。
但《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也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AMC应当考虑一下因素:一是当地不良贷款余额较高,不良资产处置压力大;二是不良资产增速较快,不良资产转让需求较高;三是已设立的地方AMC正常经营并已经积极发挥作用。
上述长城资管某地方办事处副总经理表示,这相当于地方政府AMC“二胎”放开。他表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省级层面的不良资产行业处置格局由原来‘4+1’变为‘4+2’,即四大AMC和两家地方AMC,也是可以的。”
根据此前国务院出台的此轮市场化债转股指导意见,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第三方可以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
一位地方商业银行副行长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AMC在不良资产债转股方面深耕多年,具备先天优势,预计债转股实施机构主要是AMC。近期财政部、银监会先放开地方政府AMC“二胎”,又降低AMC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组包门槛,可见本轮市场化债转股一系列实施细则正在加速落地中。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门槛降低 地方AMC一省可设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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