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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广告“亮瞎眼”可向城管投诉
新规对户外显示屏的光亮度设置有要求。 广州日报记者葛宇飞摄
原标题:广告“亮瞎眼”可向城管投诉
文\广州日报记者陈臣
夜间,有些户外广告尤其是LED广告屏因为太亮而造成光污染,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投诉,即便投诉了,却又无明确的办法或规定去处理,这样的囧况相信不少市民或车主都曾遇到过。
这种情况很快就会改变。昨日记者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获悉,目前该局已下发《东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市民若遇光污染,可以直接向城管部门投诉,而且对户外电子屏广告的设置做了明确要求,如开启时间不能超过22时30分等。
造成“光污染”最高罚2000元
据了解,2002版的《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至今已施行多年且未修改,加上国家、省在广告设置管理方面不断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因此2002年的旧规已经无法满足户外广告的管理需求。为此,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建议废除原《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并制定了新的《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表示,《规定》明确了户外电子显示屏在光亮度、开启时间等方面的设置要求,并将改变由于没有这一方面的管理规范而造成电子显示牌(屏)的设置较为混乱,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周边设施的安全,且其光照、声音扰民的局面。
具体对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做了哪些规定呢?《规定》明确,以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需满足户外广告设置应遵守的一般规定(比如:整齐、美观等)之外,还需符合部分特有的规定。其中包括,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应合理控制设置高度;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建筑物屋顶外围的矮墙)的上沿;同时,禁止在对驾驶员行车视线造成严重影响的地方设置;此外,还需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开启时间应控制在每日的8时至22时30分。
此外,《规定》还特别明确,如果违反以上户外店显示屏设置规定,将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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