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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说啥-渭南论坛】有些夫妻离婚,丈夫是净身出户;有些夫妻离婚,丈夫是憋着劲使坏,总想着把财产转移出去,好让自己多占一点,不料却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不但没多占,反而因此被判少分。
近日,江门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诉讼,丈夫在离婚期间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最终被判其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只占四成份额。徐启是一名商人,经亲戚介绍,相识了现在的妻子罗玲,婚后生下女儿小徐。结婚两年后,罗开始怀疑徐有第三者,而徐却无法就此事向妻子解释清楚。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期间徐对妻子亦时有家暴发生。
2014年10月,夫妻两人开始分居,女儿则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罗觉得丈夫已有外遇,不可能再回心转意,夫妻感情难以继续维持,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而徐却认为夫妻争吵仅为了一些生活琐事,自己并没有出轨,只是妻子疑心过重,家暴一说更是子虚乌有,不同意离婚。
在离婚期间,罗发现在分居期间丈夫擅自把本应属于夫妻财产的理财账户内数额较大的现金支取出去,且支取款项的时间点是在其提起离婚诉讼前的不久时间和离婚诉讼期间。对此徐则辨称,支取该款项是为了还清之前装修房屋所借他人的债务,在没有证据证实其所说的事实后,徐又辨称该款项是用于其的日常生活开支。罗认为丈夫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减少丈夫的份额,徐启则坚持夫妻财产要对半分割。
搬石头砸自己的脚本想多占却变少分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徐启在本案起诉前后较为集中的时间段内在其名下账户合共提取了16万元的款项,对此其先后作出过不同解释,但均无提供充分证据对其所述的借款、还款及集中用款的事实予以证明。
其次,其购买的房子早在2012年期间便已装修完成并已入住,即使徐曾经为此借款,在此后数年期间也有充足机会进行偿还,不至于在准备离婚期间才匆忙还款。至于徐所提及日常开支导致上述支出款项消耗殆尽的主张,徐本身具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日常开支在客观上不属于大额支出,更不可能集中在诉讼前后发生。
鉴于徐在诉讼前后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故在准予徐、罗二人离婚的同时,判决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徐只占四成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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