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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等!深圳市卫计委:新增50天产假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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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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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说啥-渭南论坛】9月29日,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施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在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也可按新条例享受80日的奖励假。10月10日,深圳市卫计委表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深圳市将遵照执行省条例,不会再另行发文。
产假延长有人欢喜有人忧
正在休产假的假期也可以延长!这一消息让正在休产假的妈妈们纷纷表示“普大喜奔”,“太开心了,可以在家多陪宝宝了。”但是新政策的落地执行,在一些单位也遭遇到困难。有企业爽快地让员工继续休假,有的表示“文件没下发,按旧政策执行”。
“请问正式的文件什么时候会下发到各个区?我向单位提出延长假期,单位回复说要等正式文件下发到区里才批准。”“我们公司根本不理广东省发布的条例,说深圳没发布,我解释也没用,怎么办呢?”……这些天,市卫计委微信公号后台被焦急的妈妈们问“爆”了。
深圳执行省条例不再另行发文
面对这些政策落地执行遭遇困难的情况,广东省卫计委表示,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后,当日在“广东人大”官网公布。广东省卫计委强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省内各单位应遵照执行,不需要等待行政机关另行发文。
深圳市卫计委表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深圳市将遵照执行省条例,不会再另行发文。
深圳15天晚育假仍然有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15天。现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照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
目前,深圳妈妈休产假的天数为:1、生育一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深圳条例规定晚育假15天=193天;2、生育二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178天;3、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自行累加: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深圳晚报记者周倩编辑武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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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贴?不回都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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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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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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