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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民宅、承包鱼塘作窝点,合股非法经营,分工合作,“一条龙”收购、屠宰、销售病死猪肉。昨日下午,茂名化州市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病死猪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3被告人林某海、谭某强、李某分别被判处2年半和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谭某新、牛某(均另案处理)筹划在化州租用民宅作为屠宰及销售病死猪肉窝点,并在11月开始无证非法经营收购及销售病死猪肉。今年3月,林某海、谭某强分别投资3万多元加入合股非法经营。李某则以个人名义承包鱼塘,作为屠宰及销售病死猪肉的窝点。销售病死猪肉所得利润按照每人入股的点数分成。谭某新、牛某负责收购、销售病死猪,谭某强负责屠宰,林某海负责统计及屠宰窝点日常生活支出的管理。
今年6月18日,化州市公安局搜查该窝点,当场扣押一批屠宰生猪工具和约3800斤已经屠宰好的病死猪肉、排骨等。经鉴定,被扣押的病死猪肉价值30400元,已销售的猪肉价值人民币48000元。经过对扣押的部分销售单据的统计,另查明被告人部分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2156元。
法院认为,林某海等3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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