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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业主安充电桩物业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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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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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3 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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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解决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难题。《通知》要求,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
  >>设施建设
  固定车位须进行供电设施改造
  《通知》要求,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应用推广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对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
  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国家对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施工便利。
  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支持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分批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地重点城市开展试点示范。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综合试点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服务保障
  物业阻挠建充电桩将被曝光
  《通知》指出,要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地方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补。
  加强舆论监督,对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阻碍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行为,加大舆论曝光力度,营造有利发展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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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3 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等着就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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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3 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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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3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偶真幸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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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3 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都没人想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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