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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奖励和保障条例提交二审,增加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全方位保障措施
昨天,《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相比一审草案,条例专门增加6条条款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包括就业援助、低收入家庭救助、致孤人员和儿童生活、医疗保障、教育优待、住房保障和优先入户等。
什么才是见义勇为?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认定范围首次扩大到包括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见义勇为牺牲最少奖45万
与一审草案相比,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发放奖金的标准改动并不大。条例规定,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待遇外,还可以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对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奖金。
据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统计,1999年至2011年期间,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174人,重伤人员84名,轻伤和轻微伤人员360人,发放见义勇为人员慰问奖励金1141万元。按照条例的抚恤金标准,在全省财力可以承受的限度以内。
省外见义勇为也可获奖励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并通知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急救处置。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还应当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垫付丧葬费。
另外,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承担。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条例将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扩大到包括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此外,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的,也可以获得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就业保障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
相比一审草案,条例还细化了见义勇为人员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视同出勤;其负伤治疗期间,所在工作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终止其劳动合同。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如果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
●子女教育保障 可优先入读公办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接收。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子女参加中考、高考的,应当给予一定优待。
●住房保障 可优先纳入保障房体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申请常住户口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考虑。
●社会救助 致孤儿童可免费参医保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救助。因见义勇为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或者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人员和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可以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奖金标准
1.牺牲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三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五万元以上的奖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二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万元以上的奖金。
3.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五万元以上的奖金。
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五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二万元以上的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