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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医院原院长减刑六年半
原标题:市三医院原院长减刑六年半
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吴庆锋,因先后收受多人50余万元,被检察院以受贿罪起诉。记者昨日了解到,他去年8月一审被判10年有期徒刑后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则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半。之所以刑量上有如此之大的差别,是因为在其二审的过程中,《刑法修正案(九)》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使他的量刑起点一下子由10年变成了3年半。
一审:受贿53万判处10年刑期
据检方指控,吴庆锋出生于1966年10月,是广东省高州人。自2008年至2014年3月,吴庆锋先后担任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职务,分管护理、药品采购、临床使用、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
在此期间,吴庆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医疗器械公司、医药公司代表李某等人给付的财物,在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采购仪器、引进新药和维持、提高药品的供应量等事项上为其谋取利益。吴庆锋先后收受李某人民币22万元,吴某人民币10万元,柯某人民币1.5万元,余某人民币3万元、港币3万元,匡某人民币4万元,陈某人民币4万元,尤某人民币4万元,徐某人民币2万元,共计收受人民币50.5万元、港币3万元。
去年8月19日,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吴庆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8880元上缴国库。
量刑为何变化大?
二审:新法出台获改判3年半
宣判后,吴庆锋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及其辩护人认为,吴庆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即使没有认定其自动投案,因其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也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其辩护人并提出: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此规定,应对吴庆锋在3至10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应该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对上诉人适用新法从轻量刑的意见,只因二审期间新的刑法修正案施行,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佛山中院近日依法予以改判,遂作出3年半的判罚。
记者观察:
新法及解释出台量刑起点改变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与之相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4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其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
在此之前,《刑法》中明文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这一数额标准后,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进行表述,其中数额较大量刑在三年以下,数额巨大为3到10年,数额特别巨大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贪污受贿“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这就意味着,吴庆锋受贿的数额,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的量刑的起点为10年,而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其量刑的起点则变成了3年。
市三医院原院长减刑六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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