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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私下承诺可加建将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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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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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部位经营收入归业主
小区里,电梯间、公共区域内广告随处可见,这些收入该归谁所有?物业公司希望在小区内增加停车位,却遭到占用空间区域内居民强烈反对,该怎么办?此次条例修改案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修改案中提到,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存入公共收益账户。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共用部位广告、电梯广告及经业主大会同意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此外,条例修改案还规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或违反公共收益使用程序,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罚款。
私下承诺加建将罚20万
新楼盘预售时,一些房地产企业为尽快销售,往往会私下承诺让顶楼业主“加建”,物业也默许这样的“加建”行为。今后,这一做法再也行不通了。
调理修改案中指出,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引导业主对物业进行改建或加建。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装饰装修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若物业未劝阻、制止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加建行为,将面临5至10万元的罚款,而建设单位或物业私下承诺改建、加建行为,将面临20万元罚款。
物业指定搬运队最高罚30万

本次条例修改案还对部分物业强制收取清运费、或指定装修搬运队等行为作出规范。按规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指定装修物料搬运队伍。发生、发现装修搬运欺行霸市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同时,装修产生的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清运费;业主自愿委托清运的,清运费由双方约定。
在处罚措施上,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收取清运费、进场费、限制部分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实施网络接入或改造的,将处以5至30万元的罚款;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装修物料搬运队伍的,也将面临5至30万元的罚款。
日常生活中,因法规条文缺位,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冲突案例时有发生,8月31日,《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后(以下简称条例修改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对小区公共用地的管理、业主违建加建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建设单位或物业向业主擅自承诺可加建,一经发现将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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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 收益 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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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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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子,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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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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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个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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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啊!偶一定会追随你左右,偶坚定此贴必然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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