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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宝箱] 丈夫车祸毁性福妻子获赔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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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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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壮年的丈夫因一场车祸导致性功能障碍,给妻子带来极大痛苦。为了讨要“性福权”,妻子诉至法院。昨天,记者从新北区人民法院获悉,妻子起诉得到支持,获赔1.5万元。</p>  事情得从2012年11月2日说起。当天8点48分许,郑某沿新北区河海路惠山路路口人行横道通行时,一辆大车左转弯驶来,车速较快,将他撞伤。郑某受伤较重,先后辗转市一院及上海多家医院治疗,住院254天,用去医疗费36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大车所在单位负事故全责。
  郑某被撞得不巧,除多处骨折,会阴、尿道、肛门均撕裂或断裂,大小便失禁。2014年,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构成5个十级伤残。更要命的是,被明确鉴定为“阴茎勃起功能障碍”,构成八级伤残,性功能严重受损。
  此后,郑某将大车所在单位及保险公司诉至新北法院,获赔82万余元。但其妻蒋某认为,这些钱仅仅是赔偿了丈夫身体受伤导致的损失,而自己因这场车祸所受的痛苦才刚刚开始:她和丈夫都才30多岁,因为丈夫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夫妻生活受到极大影响,身心遭受极大痛苦。为了讨要“性福权”,今年1月,蒋某诉至新北法院,要求大车所在单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对此,大车所在单位表示,蒋某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计算金额太高。在郑某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已经酌情提高了赔偿金,应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性生活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蒋某作为已婚妇女,其与丈夫正常的性行为是其应有的权利,且该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蒋某丈夫因交通事故导致性功能障碍八级伤残,必然导致作为配偶的蒋某性利益受到侵害。她的此项权利受损,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严重后果”,因此,她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当支持。
<p>  因郑某性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为八级,综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郑某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所获得的赔偿金额,蒋某起诉要求被告支付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显然高出了合理的赔偿范围。为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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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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