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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广州日报讯(记者张翔宇通讯员刘粤湘、马杰怡)2015年9月,女子潘某与女工友杨某在工作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当天晚上7时多,潘某的丈夫阿峰(化名,广西人)一行人来到中山市三角镇某五金厂门口向杨某索要医药费,双方协商期间发生争吵,杨某打电话叫儿子阿军(化名)到场。阿军赶到现场后持砖块砸伤阿峰头部致阿峰头部受伤倒地,他想离开时,被阿峰持弹簧刀捅刺腹部一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一审判决。
案发后,阿峰向警方报案,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将其抓获。法院查明,在法院审理期间,阿峰的家属代其向阿军家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万元。
阿峰的辩护人提出,阿峰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虽然阿峰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但他是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本案虽系阿军先动手殴打阿峰,但其在殴打之后已准备离开现场,阿峰在不法侵害行为停止后才持刀捅刺对方,此时已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其目的也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是为了报复对方,因此其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但阿军先持砖头击打阿峰头部,其行为对引发本案确实具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为,阿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阿峰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阿军的行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的过错,可相应减轻阿峰的刑责。阿峰的家属已对阿军家属作出经济赔偿,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对阿峰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缴获作案工具。宣判后,阿峰表示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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