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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 化州七旬老人为扔石头惹祸“买单”过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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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1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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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化州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案件,一位72岁的李大爷因不满村集体要腾空其竹木地用来修建公共设施,而与村民发生纠纷,情急下,他跑上顶楼向楼下的村民扔石头表示抗议,致使村民吴某受伤住院。事后,李大爷被行政拘留10天。吴某出院后到法院起诉,现又将李大爷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与被告李大爷同为化州市南盛镇相花村人。于2016年2月16日下午,因村集体准备建设球场,村民集合到一起清理土地上的杂物。但李大爷认为其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村民是在无理损毁他家围起来的石柱和果树,于是李大爷便跑到其旧屋三楼故意抛砖头下来砸向在场清理杂物的村民。不幸的是,吴某躲避不及,被砸中头部致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李大爷当天被行政拘留10天。
  吴某受伤后,先被送往化州市南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后当天又被送往化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2月29日出院,期间共住院13天。吴某出院后,将李大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李大爷赔偿其住院期间的所有经济损失。
  李大爷当庭则辩称:吴某确实是被我用石头砸伤的,但世间万事有果则必有因,吴某等村民不听我的劝阻,强行将我的竹园、果树、牛栏等毁掉。而村中要搞的"公共设施"则是迷信场地用来拜神。我被毁的果树包含香蕉、树菠萝、火龙果、龙眼树、黄皮果树等共约200株。我年事已高根本无法与他们抗争,只好跑到屋顶扔石头。伤了吴某后,派出所随即来人把我行拘了10天,我已经被处罚过了,请求法院驳回吴某的起诉。
  裁判结果:
  化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大爷用石头砸伤原告吴某,致吴某轻微伤,李大爷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大爷在庭审中曾提到其竹园被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李大爷应当通过法律等正确的方式进行维权,而非盲目暴力。本院最终判决李大爷应当支付吴某赔偿款10958元。
  法官告诫:
  维权要合法,要站在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要盲目采取违法的方式,否则,不但不能维权,反而会因为采取了违法的方式而成为被告,受到法律的惩罚,轻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经济损失,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让自己吃了哑巴亏,还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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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2 08: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冲动是要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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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2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冷静冷静再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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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0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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