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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出台《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本月起施行。新规的实施将解决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非本省户籍大龄人员的参保问题。此外,一次性月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申请缴费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据介绍,目前江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2408元/月,上限为14958元/月,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新规规定,广东省户籍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本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广东省累计参保缴费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累计缴费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实施后,广东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新规还解决了大龄人员缴费年限短的问题。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
信息时报记者 张芳玲
通讯员 人社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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