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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泽涛事件再剖析:运动员个人商业价值如何实现?
宁泽涛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商业价值
宁泽涛事件案例继续调查剖析:
5、从孙杨到宁泽涛,游泳队规定是否合理?
早在游泳中心的《办法》刚出台时,孙杨母亲就指责其属于“霸王条款”,对运动员的个人权益不够尊重。孙杨也曾因商业开发和经纪团队等问题多次与管理部门产生矛盾,包括掀起轩然大波的“被代言”事件。
2014年,宁泽涛在仁川亚运会独得4金,成为极具人气的泳坛明星,但亚运会后游泳中心却禁止他进行商业代言。时任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表示,这是为了不影响训练,“会替他们把好关”。“代言禁令”当时引起了很大争议。
按照《办法》规定,国家游泳队及游泳中心要求在役运动员参加指定社会、广告活动时,本人不得拒绝;但运动员自己要求参与商业广告及社会活动,必须征得中心同意和批准。
张士忠认为,由于国家队确实为培养运动员投入了很多人力财力,从维护队伍利益的角度,要求队伍安排的活动运动员必须参加,不是没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疑问更多产生在运动员个人商业活动必须报批的规定。“到底什么样的活动才会被批准?这里并没有说明界限、标准,那么游泳中心(游泳队)自主决定权就很大,并且还规定了本《办法》由游泳中心进行解释,所以就是怎么解释都对。”
周烽同样针对这条规定提出了疑问:“那有可能我申请了很多次,每次都不被批准。”有报道称,在私接代言之前,宁泽涛曾向游泳中心提交了不少商业活动申请,但长时间未得到游泳中心的受理,让宁泽涛产生了一些抵触情绪。
一位同游泳中心打过交道的业内人士也向记者透露,与总局下属的其他运动管理中心相比,游泳中心一直以来“家长式”作风较为明显。
其他队伍如乒乓球、羽毛球队都有过允许明星运动员个人代言竞品的先例。如羽毛球队赞助商是李宁,但去年初林丹被尤尼克斯以天价合同挖走“单飞”。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协议是,林丹比赛中身穿李宁服上场,但使用贴标的尤尼克斯球拍、球包。
同样,乒乓球队赞助商为李宁,但张继科、刘诗雯赞助商为安踏。据了解,这还是乒乓球队牵线协调的结果,利益划分是场上比赛、训练的时候穿李宁服,但安踏可以使用刘诗雯和张继科的单独肖像进行广告活动等。
这位业内人士认为,虽然总局的规定比较笼统,并未明确中心和运动员的权益该如何划分,但像乒乓球、羽毛球队这样,对运动员尤其是明星运动员的个人权益逐渐“松绑”是大势所趋。
6、运动员有无申诉渠道?
如果运动员不认同管理中心规定,该如何申诉?
两位律师都认为,法律救济的道路很难走通。周烽表示,《办法》属于行政规章,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或约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起诉的话,法院未必受理;而如果认为该规章不合理,就需要证明其同上位法比如体育总局的规定相冲突,才能申请修改。
然而,《办法》虽同总局《通知》在处罚措施和一些细节表述上有出入,但对于个人商业活动须经过项目管理中心批准的关键问题上,并没有明显不同。
张士忠也认为,即使将游泳中心的《办法》认定为行规或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运动员不是被迫接受,也是有效的。
这或者也是2003年轰动一时的姚明“1元赔偿案”中,“小巨人”团队为何选择诉可口可乐侵权而不是起诉中国篮协的原因。即便是此案也没有开庭,而是达成了庭外和解。据当年负责此案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官网上的案例研析中介绍:“因双方都不愿在法庭上发生对峙的局面,而又迫于开庭临近,双方紧急磋商谈判加速。在国家体育总局的关心下,双方的协商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可口可乐虽然认为自己是通过赞助中国男篮获得推广中国男篮整体形象的权利,并未侵犯姚明个人肖像权,但考虑到与姚明这样影响力巨大的球星对抗,对其品牌形象并无好处,最终在媒体刊登了致歉声明。
当然,项目与项目之间又有不同。如篮球、网球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了高度职业化,因此姚明不在中国打球还可以去NBA,而网球当年李娜等之所以成功“单飞”,除了网管中心比较开明之外,也是因为WTA的职业系列赛可以抛开协会以个人名义参赛,同时丰厚的奖金足以维持个人团队的运作。然而目前,游泳还不具备“单飞”的可能。
回到宁泽涛一事,张士忠认为,即使是在体育系统内部,也应该规定运动员在出现纠纷时进行申诉的渠道和路径。“应该允许运动员有提出异议或申辩的程序,不能一下打死,连救济的机会都没有。”
他举例说,比如有些项目的有关规定中对不予注册或处罚决定不服的,赋予了球员等复核的程序权利等。总之,自律、社会监督和权利救济手段都应考虑。
一位总局内部人士也表示,对于项目中心和运动员之间频繁出现的争议,总局作为上级单位对此应进行行业管理,或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规定,总之对产生的问题要进行监管和解决。
周烽表示,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而言,还需要考虑到游泳中心和协会处于强势垄断的地位,而运动员目前没有脱离中心或协会进行参赛和独立发展的其他道路,处于弱势。
7、国家队、运动员权益该如何划分?
目前,中国奥运代表团的赞助和商业开发分为三个层次。最高一级是中国奥委会的商业开发,第二层是奥委会下各项目协会(国家队)自己进行的商业开发,然后才是运动员的个人赞助。
宁泽涛事件中为人诟病的一个地方就是:传言中宁泽涛私签的乳品赞助商伊利虽然是游泳中心签约的蒙牛的竞品,却是中国奥委会的合作伙伴。
当然,中国奥委会和项目协会的利益具有更多的一致性,两者之间更易协商。而对于国家队和运动员之间的商业利益划分,记者采访过的律师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对运动员进行个人商业开发应给予更多空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官网在“姚明诉可口可乐(中国)公司肖像权、姓名权案”的“法官点评”中写道:“在我国,运动员的培养、成长,直到出成绩,通常是由国家、地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传统的理念中,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要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牺牲个人利益,所以有观点认为运动员的肖像权在集体意义上应由国家予以管理。但这种观点忽略了重要的一点,就是运动员的肖像权是其人格权的重要表现,运动员对其个人权利的行使应基于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而不应借国家或集体的名义去干涉,其他人或任何机构也无权利对运动员个人的肖像权予以干涉。我们姑且不论上述这些规定和观点是否与现行法律相悖,但本案的产生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反思。”
张士忠则认为,项目协会、队伍的整体商业利益也有助于帮助更广泛的运动员群体和项目开展,需要保证,但在目前双方权益划分的比例和均衡性上,运动员个人签约的权限通常被压制得很低,商业价值很难得到体现。“为了鼓励明星效应和实现个人价值,权限也应该放大一些。”他认为,这里有历史原因,也有观念、意识的问题,但随着体育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明星运动员商业价值日益显现,目前呼声和诉求可能还不够,但以后会越来越多。
据了解,目前大概的权益划分是,以国家队运动员身份的商业开发权归项目中心或协会统一管理和经营,以个人身份的商业开发权可归个人,但具体的商业活动需要得到项目中心批准。
但对于商业收益的分配,则因项目管理中心具体规定的差异有很大不同。总局《通知》中也只规定,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取得的收益,各单位应当兼顾各方利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和项目特点予以确定。在保障运动员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体现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相关管理人员、运动员输送单位等主体的利益,并要考虑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三)规定:运动员广告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原则上应当按照运动员个人50%、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15%、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项目发展基金15%、运动员输送单位20%的比例进行分配。”
周烽认为,在肯定国家投入作用的同时,也应该肯定运动员个人的努力和作用。比如,虽然国家队为宁泽涛成才、成名提供了平台,但作为颜值和成绩俱佳的优质偶像,宁泽涛拥有大批粉丝,同样也提升了国家游泳队的商业价值。因此,如果个人收益需要返还国家队一部分,那么国家队的商业开发收益分配中,是否也应该对宁泽涛等明星运动员的贡献有所体现?
一位总局内部人士表示,明星运动员进行个人商业价值开发,从实现体育多元价值、发展体育产业的意义上来说也是应该的。同时,在体育改革进程中,未来体育人才培养将有多种方式,会引入更多社会和市场投入,那么目前的争议可能就不复存在了。
宁泽涛事件再剖析:运动员个人商业价值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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