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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应有可识别性 应显著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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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9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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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8日电 据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工商总局今日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等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办法》提出,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办法》指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强调,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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