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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澄清:没有收广东企业450万公关费
国家发改委澄清:没有收广东企业450万公关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文件。
三年多前,国家发改委一声令下,解除了长达14年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禁令,但此后风波不止,余波不尽。
曾极力反对发泡塑料餐具解禁、自称“食品安全与环保卫士”的董金狮因骗取相关企业缴纳“咨询服务费”和“保证金”超过650万元,被判入狱14年。
而此前,2013年“企业450万元公关合同案”遭媒体曝光,有传言将“政策解禁”与“跑部公关”关联起来。该案中,十家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企业联合委托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就解禁发泡塑料餐具向发改委提出陈情和申请。
对此,国家发改委明确表示,“政策调整是基于协会、学会和专家的多次呼吁”“不存在所谓‘应酬’或‘公关应酬费’”。
在这一情况下,400万元律师费还该不该给?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一审败诉的8家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企业今日将第二次对簿公堂。
合同缘起
企业与律所签下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又被称为“一次性餐具”、“一次性白色塑料餐具”,1986年,我国从日本引进这一食品包装技术,因其价格便宜、使用方便,被大量需求和生产,白色身影遍布大街小巷中。
然而,由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在生产、使用、回收等各环节都存在严重问题,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1月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提出在2000年底前淘汰发泡餐具。
但由于市场需求量巨大,对于是否完全禁止使用这种餐具,从中央部委到各地政府一直有争议。一些企业就在这种夹缝中继续生产、出售一次性塑料餐具,却也不敢放开手脚。
2011年6月,发改委首次明确提出,将择机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解禁,这让企业既看到了希望,也有了抢跑的冲动。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小清,就是在这个时候出现在广东10家塑料企业面前。
“他表示上面有人,有能力和资源对政府进行公关,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解禁”,惠州皇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谢先生向南都记者回忆,周小清通过一名业内颇有威望的同行与广东省的10家塑料生产企业联系,“他说如果我们给他出资,他可以保证游说成功”。
谢先生等人对此话深信不疑,2012年1月,来自广州、佛山、东莞、深圳、惠州和珠海的10家塑料企业同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
在协议中,双方约定由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负责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取得政府部门行业政策正式解禁前的临时性许可,并加快推动发泡餐具的解禁进程。
根据协议的规定,在协议签订的5天内,甲方(10家企业联合体)向乙方(律师所)支付了“前期专项法律服务工作费”50万元,用于“办理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公关、应酬、接待、差旅、员工薪酬等方面”业务。
协议中提到,一旦甲方或其所在行业获得政府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确认在行业政策解禁的过渡期间的临时性、有条件许可,或者获准进入行业试点企业名单,又或者国家发改委正式将一次性发泡餐具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淘汰类目录中删除,甲方就要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400万元。
涉案企业后来的代表律师沈宏兵向南都记者提供了据称是由周小清草拟的一份工作方案,该方案是2011年11月起草的,落款为“广东省塑料餐具企业整合协调办公室”。方案中对推进行业解禁的工作列出了明细,如办公场地费、公关应酬费、工作人员薪酬等。其中,“公关应酬费”一项中列明,媒体20万元,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20万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30万元,合计70万元。
周小清2013年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自己是通过正常程序与政府进行沟通的。他在受理企业委托后,曾前往北京同国家发改委接触,当时连负责该项事宜的哪个政府部门都不清楚,最后才找到发改委产业司。
周小清表示,他先后和产业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两次面谈,向其反映企业的生存现状。“还两次向发改委提请政府信息公开,先是申请公开在‘解读’公布后,发改委推动解禁工作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制定了哪些法规,随后还申请公开‘一次性发泡餐具’的毒性实验报告。”
2013年2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第21号令,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调整,在淘汰类产品目录中删除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随着该规定的生效,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从1999年起被禁14年之后,于2013年5月1日重新回归市场。
以此,周小清2015年2月向9家企业(还有一家企业这时已注销)要求支付400万元律师费,却遭到了拒绝。谢先生对南都记者表示,按照10家企业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协议,委托期限为6-12个月,2015年2月该协议已经过期。
禁令解除
不存在所谓“应酬”或“公关应酬费”
这份被媒体称为“450万元公关合同”曝光之后,国家发改委也陷入舆论风波之中,但多年来发改委从未公开回应这一指摘。
不过,南都记者在近日掌握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中,国家发改委明确表示,“政策调整是基于协会、学会和专家的多次呼吁”“不存在所谓‘应酬’或‘公关应酬费’”。
这也是国家发改委近年来首度正式否认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政策解禁事件中“被公关”。
周小清究竟与国家发改委是否有过接触?
2012年1月10日,周小清见到了国务院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原常务副主任李沛生,彼时75岁的李沛生在中国环境科学会绿色包装分会任会长兼秘书长。
李沛生向南都记者提供的这次会见的备忘录显示,周小清向李沛生主动介绍了2012年1月9日与时任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协调司轻工处曲处长、国家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环保处毕处长就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产业政策交换意见。
按照李沛生的说法,这些见面都发生在周与广东塑料企业的协议签订之前。2012年1月12日,周小清才与广东10家企业签订了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此后,据李沛生了解,周小清未再接触有关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
这次见面中,李沛生向周小清表达了“政策调整工作已经进入最后阶段”的信号,并表示产业政策的调整不是商业行为,“没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向政府有关部门施压”,李沛生还告诉周小清,“施压”只会带来负面效果。
后来李沛生了解到,时任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协调司轻工处曲处长等人也向周小清表达了同样的建议,“产业政策调整是政府工作,不是律师能够操作的。”
李沛生回忆,他当时对周小清说,希望他回去将中国环境科学会绿色包装分会意见转告律所领导,也不要和企业签订所谓的协议。李沛生告诉南都记者,他当时隐隐觉得这其中存在敲诈企业钱财的嫌疑。
决策背景
“解禁”与否在协议签订前就已落槌
实际上,据李沛生介绍,在此之前各部委已就政策调整达成了一致性的共识,只是在等待合适时机。2011年甚至一度打算解禁,只因为董金狮当时利用了舆论,高谈“伪科学”“唱反调”,才被搁置。
李沛生透露,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2月27日召开的发改委办公会议上,已经决定了要择机调整产业政策。随后,又在当年6月8日明确宣布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使用安全、无毒无害;将择机把其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应淘汰的条目中删除。这一时间早于450万元协议签订的2012年1月。
就在周小清签订协议之后不久的2012年1月30日,8个相关的部委开了联席会议,李沛生也是8部委当时的联席协调员。8部委在联席会议上各自分工,“要在政策调整之间赶紧完善管理办法”。
在此之前,李沛生告诉南都记者,五大协会(中国轻工联合会、中国塑料加工协会、中国产业促进会循环经济协会、中国环境科学会绿色包装分会、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早在2005年就已经行动起来,其间受国家发改委与工信部委托,召开了6次全国性的会议,专家座谈会参与“不下几百人次”。
2006年,叶汝求、石定寰二位国务院参事向国务院参事室提出了《关于解决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污染的建议》(2006年6月13日国务院参事室13号),建议综合治理发泡塑料餐具,采取全面回收与部分禁止相结合的办法,不搞“一刀切”,对2005年12月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的批示,发改委工业司于2006年7月11日发文至中国塑料加工协会征求意见,该会以(中国塑协[2006]007)号)《关于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相关意见的报告》回复指出,“恳请倾听国务院参事正确意见修改现行不利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健康有序发展的法令”。
2009年3月,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期间,全国政协人口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王玉庆也曾提出《关于科学对待一次性发泡餐具,用循环经济理念彻底治理白色污染的提案》(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第5185号)。
一位不愿具名的行业协会负责人表示,解禁主要是协会、学会、专家历经十几年的不懈努力和呼吁,国家发改委深入调查,与多个部委多次研究讨论后的慎重决定,这是个多方研究历时漫长严谨正规的过程。
政策调整的“风声”明确释放之前,五大协会还曾经组织了4次到美国、日本调查。“大家一致认为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应该禁止生产”,李沛生说,曾经的“白色污染”是由于管理不善和人们环保意识不强随意丢弃的不良习惯,以及没有采用回收利用技术和管理制度导致,并不是产品本身有问题。
相反,如果发泡塑料餐盒回收再利用,就可以用来生产桌椅、相框、文具、保温材料、涂料、油漆和建筑材料等,“是符合循环经济理念的绿色包装产品”,李沛生说,这一产业若能规范发展,将很有前途。
对簿公堂
一审要求企业支付400万元律师费及利息
2013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第21号令,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局部调整。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从淘汰类产品目录中删除,解禁正式到来。
然而,此前与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的9家企业(还有一家这时已注销)以“发泡塑料餐盒的解禁并非仅是律所的功劳,还包括行业协会等的推动”为由拒绝支付400万元律师费,此前双方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也随之曝光。
南都记者拿到的该份协议书显示,乙方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必须认真审查甲方(10家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为甲方起草相关文件、法律文书或律师函件;并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新闻媒体进行沟通、协商。
在协议书中,10家企业还承诺乙方一笔50万元的前期工作费,主要用于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公关、应酬、接待、差旅、员工薪酬等方面。
政府部门居然可以被“公关”?事件一经媒体曝光随即引起广泛关注。
2015年2月,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将与其签订协议的9家企业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其中8家企业以协议书中约定的“公关、应酬、沟通”费用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君泽君律所返还10家企业已支付的50万元。
针对50万元“前期工作费用”如何使用,原告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小清当庭表示是用于“吃饭、卡拉O K等公关应酬”。
不过,国家发改委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则明确否认存在“公关应酬”之说。曾接待周小清的李沛生亦向南都记者明确表示,他和周小清只存在工作接待,并无“应酬”。
与此同时,周小清还向法庭提交了11份证据材料,其中包括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发票、关于敦请加快推进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目录中删除的申请报告、机票等。
对此,涉案企业代理律师沈宏兵告诉南都记者,从法理上讲,协议书内容提及以交际应酬等方式向政府、媒体、行业协会进行“公关、沟通、接待”,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应当判定合同无效。此外,沈宏兵还强调,上述合同签订于2012年1月,当时约定的有效期为一年。但发改委正式发文解禁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已是2013年2月,显然超出了合同有效期,因此企业有理由拒付后续的400万元律师费。
2015年11月30日,该案在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9家发泡餐具生产企业需要支付400万元律师费及利息,并驳回了8家企业的反诉请求。
福田区法院认为,协议书约定部分费用用于“公关、应酬、沟通、接待”,根据《辞海》、百度百科等解释,“公关、应酬、沟通、接待”的本义并不涉及违法犯罪,依法开展“公关、应酬、沟通、接待”活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而支付费用也属“合理合法”。
判决书还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政策得以解禁,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原告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只是其中的一分子,且确实付出了努力并取得了预期效果,完成了委托事项,因此也有权限取得约定的报酬。
但相关政策制定人士认为,律师并未发挥作用,司法裁判也不应只限于合同本身,而是基于背后基本事实认定。
2016年1月11日,不服一审判决的8家企业提起上诉。二审将于今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昨日,南都记者电话联系到了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小清,他强调该案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并不涉及发改委。
至于案件的更多细节,周小清表示目前案件仍处在审理阶段,他本人不方便作出回应。
采写:
南都记者 吴斌 饶丽冬 卫佳铭 实习生 秦宇杰
发泡餐具“沉浮录”
●1986年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开始在我国铁路上使用。
●1991年 废弃塑料垃圾污染铁路沿线。原铁道部研究治理“白色污染”对策。
●1995年5月 原铁道部全面禁止在铁路站车使用发泡餐具,代之以可降解餐具。
●1999年1月 原国家经贸委发文要求在2000年底以前在全国范围内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2005年12月 国家发改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发泡餐具被列入淘汰类目录,禁止对其投资、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
●2011年4月 发泡餐具再次被发改委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但发改委随后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解读———轻工业》中提出择机将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解禁。
●2013年2月26日 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第21号令,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进行调整,在淘汰类产品目录中删除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2013年5月1日 发泡餐具正式解禁,重回市场。
“公关合同”案回顾(据一审判决书)
●2012年1月12日 涉案十企业组成“广东省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企业联合体”,与原告方律师周小清签订了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委托时间6-12个月(如有重大进展可延长6-12个月),约定律师费人民币400万元,支付前期工作费人民币50万元。
●2012年1-12月 原告方律师周小清多次前往北京,代表涉案十企业与发改委沟通,其间多次提交、邮寄申请材料。
●2015年2月 原告方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将9家企业(还有一家企业已注销)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万元等要求。
●2015年10月14日 福田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2015年11月30日 该案在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要求涉及的9家发泡餐具生产企业(还有一家企业已注销)支付400万元律师费及利息,并驳回了其中8家企业的反诉请求。
●2016年1月11日 不服一审判决的8家企业提起上诉。
●2016年7月4日 二审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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