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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说啥-渭南论坛】[摘要]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申请赔偿于法无据。
南都讯 记者吕婧 通讯员刘颖清 李爱婷 公司员工张某多次恐吓、威胁公司管理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被解聘的张某不服,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并诉至法院。日前中山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保安多次威胁管理人员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于2010年10月15日进入中山某塑料制品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并先后四次签订至2018年3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4年至2015年期间,张某多次威胁、恐吓公司的管理人员,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2014年二三月间,张某经常给保安队长刘某发短信和留纸条进行语言和身体上的威胁;2014年4月2日至6月12日,张某先后三次因上班用手机发短信等违反公司规章行为被扣分;2015年4月夜间,公司副经理王某巡查公司安全时,张某拒绝开门,并警告王某“谁晚上翻门进来,就打谁”;2015年5月间,公司员工下班没有排队打卡,张某没有按规定予以制止,经保安队长纠问,张某威胁说“你开除我呀”。
2015年5月28日下午,张某因其儿子应聘一事再次与公司产生矛盾。张某让其儿子到公司应聘注塑部职位。因其儿子曾于同年3月27日面试应聘过公司喷涂部,4月10日上班一天后即自行离职,公司人事部经审查认为他是公司自行离职人员,不符合公司应聘条件拒绝录用。张某闻讯到经理办公室质问经理为何不能录用,并威胁“你等着瞧”。
申请仲裁及起诉均被驳回
2015年5月28日下午,公司将张某违反《劳动合同》第八条和《员工手册》第十二章2.3.(13)条的规定以“通告”的形式书面告知张某,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不服,于2015年6月29日诉至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8月18日,仲裁委下发仲裁书裁定,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2015年8月25日,张某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548 .9元。公司辩称:张某入职公司五年来多次违规违纪,公司是依照相关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公司提交的扣分条、通告、证人的情况说明等显示张某存在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恐吓、威胁公司管理人员的行为。另外,在仲裁阶段,张某确认公司通告反映的属实。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恐吓、威胁公司管理人员的行为,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中山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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