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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说啥-渭南论坛】此后将不再筹建廉租房,租金补贴标准随物价等适时调整
陈雯莉
深圳7月起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源 保障对象有获动态补贴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政府公报》了解到,《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届时,深圳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将纳入公租房房源。
晶报记者 陈雯莉
廉租保障对象将获动态货币补贴
“实施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是对国家、省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2011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连续发文,明确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运行工作要求。
此外,实施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也是完善深圳市廉租保障制度,继续实现对低保人员应保尽保的客观需要。据了解,多年来,深圳一直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廉租保障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效。但现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于2012年制定,随着近年物价上涨及深圳房价快速上涨,该标准已与现实存在明显差距,需要提高。同时,还需建立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对此,《办法》明确规定,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执行,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应当根据本区(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
公租房源优先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
“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仍然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政策导向。”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并轨后,廉租保障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廉租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房源,对其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货币配租);另一种是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对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实物配租)。
记者从《办法》了解到,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办法》所规定的继续履行合同、申请续租的情形除外。此外,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办法》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办法》规定,区主管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解决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对其应保尽保。
“作为深圳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廉租保障着眼于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因此,《办法》规定,无论是配租公租房,同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还是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都应严格执行配租面积及货币补贴相关标准,杜绝过度保障。”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涉及廉租保障对象的切身利益,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将维持其现有保障待遇不降低。
住房建设标准提高,居住环境改善
“各区应切实承担起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其中包括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同时,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承租市场房源的,继续领取市场房租金补贴,市场房租金补贴目前按照深建房改67号文规定执行。
对于符合深圳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以选择按《办法》规定领取市场房租金补贴,或者选择轮候公租房。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而对于《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租住廉租房且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且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租。继续履行合同及续租期间,租金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据测算,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后,将给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保障对象带来两个主要变化,一方面是由承租原廉租房变为承租公租房,住房建设标准提高,居住环境改善;另一方面是实际承担的租金基本持平。“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不会加重廉租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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