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茂名网

 找回密码
 用户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36|回复: 0

东莞一家肠粉店老板暗自添加硼砂被判刑7个月

[复制链接]

5639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积分

钻石元老

Rank: 24Rank: 24Rank: 24Rank: 24Rank: 24Rank: 24

积分
23630
发表于 2016-6-22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陆,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用户注册

x
【有啥说啥-渭南论坛】[摘要]南都记者了解到,东莞市第三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该老板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南都讯 记者张鹏 通讯员钟紫薇 东莞市清溪镇一家肠粉店老板为增加口感,在制作肠粉原料时添加硼砂,并制成肠粉销售,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南都记者了解到,东莞市第三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该老板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老家购入硼砂制作肠粉
2014年11月开始,被告人欧某友在本市清溪镇银湖市场经营一间肠粉店,得知在肠粉中添加硼砂可增加口感后,他从老家购入硼砂,于2015年6月开始,在制作肠粉原料时添加硼砂,并将该原料制成肠粉销售。
2015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对该肠粉店进行检查时,缴获肠粉、米浆、淀粉、大米、硼砂等物品一批。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鉴定,被告人欧某友所销售的肠粉、制作肠粉的米浆中均含有硼砂成分。
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庭审时,被告人欧某友辩称不知道硼砂的危害性。东莞市第三法院认为,鉴于硼砂的危害性,我国从1992年就已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硼砂,被告人欧某友作为食品行业的从业者,应当知道硼砂的危害性。为追求食品口感,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遂作出以上判决。
(南方都市报)
爱上大茂名,喜当大猫友,吃喝玩乐事,天天乐开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客服:0668-2886677QQ:75281068|大茂微博|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大茂名网 ( 粤ICP备18149867号 )茂名市大茂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GMT+8, 2025-2-13 03:05 , Processed in 0.117067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