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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上课时跌伤骨折 女童获赔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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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5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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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课时跌伤骨折 女童获赔1.4万元
新快报讯记者李红云通讯员钟绮敏报道 儿童在幼儿园跌伤,幼儿园担多大责任?江门一4岁女童上课时跌伤骨折,被法院判担全责。
4岁女童罗某自2014年4月入读江门某幼儿园。2015年6月17日,罗某正在幼儿园上课时跌伤,嚎啕大哭。随后罗某被幼儿园立刻送至某骨科医院诊疗,被诊断右锁骨骨折,需住院19天接受治疗,幼儿园当时也马上垫付了4830.5元的医疗费。
事后,罗某的家长认为幼儿园还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如出院复诊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入院陪护费等合计13679元。幼儿园认为罗某上课时受伤,其第一时间将罗某送医院治疗,并且已垫付医疗费4830.5元,已经尽其应有责任,提出再给罗某1000元作为慰问金就此作罢。双方争持不下,罗氏夫妇遂到蓬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幼儿园赔偿13679元,并负担案件的诉讼费。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蓬江区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上课期间发生事故,造成右锁骨骨折,而在审理期间幼儿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幼儿园赔偿费用合计13989.5元,扣除先行垫付的医疗费4830.5元,幼儿园还应赔偿罗某9159元。

幼儿园上课时跌伤骨折 女童获赔1.4万元

幼儿园上课时跌伤骨折 女童获赔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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