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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东莞“电工”意外身亡 雇请方被罚20万元冤不冤?
东莞市安监局被两个遭其处罚的单位告上法庭,一审败诉不服上诉,二审昨开庭
去年三四月份,东莞发生了两起工人维修过程中“触电死”、“摔亡”的案件,东莞市安监局以涉案的某袋业公司、个体户胡某成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个人检查维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为由,对上述公司、个体户均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涉案某袋业公司、个体户胡某成不服,将东莞市安监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东莞市安监局败诉。
25日,该案二审在东莞市中院开庭,各方各执一词,争论焦点集中在是安全事故还是意外事件以及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两“电工”意外身亡
据悉,胡某成在东莞万江区简沙洲经营一家便利店,购买了两台空调,但发现没有空调插座,通过某装饰材料店老板的介绍,胡某成与唐某辉、陈某月谈好150元安装费,当天下午陈某月爬上铝梯检查天花板线路时,不慎触电,从梯上坠下导致死亡,死亡原因为“电击伤”。
另一起案件中,东莞某袋业有限公司发现公司前台观赏鱼缸无法通电,联系了厂外人员黄某强前来维修,双方口头协议200元包干,在修理过程中,黄某强从人工梯上意外坠落导致死亡。
上述两起案件,东莞市安监局均认为,胡某成、东莞某袋业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检查维修,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在工作中未明确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外单位的维修工在检修电线电路时死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对胡某成和东莞某袋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涉案的胡某成及袋业公司均不服,将东莞市安监局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两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形,故两案均判决撤销东莞市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莞市安监局不服一审判决,两案上诉至中院。
是否生产经营行为
25日的庭审,双方争辩的焦点为涉案的企业安装插座及检查鱼缸线路等是否属生产经营行为。
胡某成一方提出,空调插座的安装不是《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发包行为,他们与死者之间只是普通的雇佣关系。
涉案的东莞某袋业有限公司也提出,鱼缸、神台等并非生产经营的场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并没有关系。
对于空调插座安装、检查鱼缸线路等行为,东莞市安监局称,上述行为均是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
截稿时,该案未当庭宣判,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东莞“电工”意外身亡 雇请方被罚20万元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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